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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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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气象局
发文字号:
崇气发〔2024〕3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落实。《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气象局制定的本县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崇府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崇明区气象局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应急联动机构
2.4 指挥机构
2.5 工作机构
2.6 专家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报预警
3.3 预警发布与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5 应急安全防护
4.6 社会力量动员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补偿
5.4 调查与评估
5.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气象技术支撑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应急物资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应急队伍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科普宣传
7.2 人员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区各类气象灾害,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提高崇明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乡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规定》《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明区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综合防范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大风、高温、暴雪、寒潮、低温、道路结冰、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灾害。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按照已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区气象灾害期间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制定专项或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协同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决定和部署本区城乡运行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是区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区城运中心、区应急局共同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是本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 指挥机构
2.4.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预判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实况判断已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区政府视情设立区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4.2 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区政府可视情在受灾害影响所在地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5 工作机构
2.5.1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在崇明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崇明区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崇明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配合市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5.2 区级部门应急机构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负有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区级专项或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承担相关类别或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2.5.3 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承担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建设、升级和管理崇明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与市预警发布中心信息互通和联动发布工作机制。
2.6 专家机构
区应急局、区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中选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气象局负责建设完善多类设备协同布局的地面、海洋气象观测站网与精细化立体观测站网。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公路交通、跨江(海)大桥、输电、输油、输气管线以及沿江、港口等重点区域及气象灾害多发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区精密气象监测系统。为本区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提供基于位置的精细化实况服务。
从事相关气象探测的海洋、水文、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气象局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水务、交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住房保障、绿化市容、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3.2 预报预警
3.2.1 信息通报
区气象局在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较大、影响程度较重时,应将灾害性天气信息提前向各联动部门通报,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参考并提早启动应急准备工作。
3.2.2 预报预警
区气象局负责区级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优化多尺度、多种类监测预警评估业务。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会同水务、交通、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住房保障、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基于气象因素的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区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区气象局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交通、公安、海事、建设管理、住房保障、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3.2.3 区域联防
区气象局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协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 预警发布与响应
3.3.1 预警级别
本区气象灾害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III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3.3.2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区气象台应当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区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和解除。
台风、暴雨和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与解除按照《上海市崇明区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规则》《上海市崇明区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规则》执行。
3.3.3 预警响应
本区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预警级别以及分级组织原则,及时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落实预警响应措施。
主要包括:
(1)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区气象部门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针对应急、防汛、交通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部门建立直通式服务机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预案做好信息报告与通报工作。一旦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应通报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区消防救援支队等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机构)。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即时应急处置。
4.2.2区应急联动中心、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联动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3区政府、区级应急管理单元在气象灾害发生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有效的现场指挥关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4.2.4区公安、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住房保障、交通、水务、卫生健康、应急、海事、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处置需要迅速组织现场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应急管理单元根据预警信号级别的变化和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启动相应预案和处置流程,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动态进行调整。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1)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调度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区气象局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属地政府迅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按照指令实施应急处置;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各媒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区应急委的相关措施,区数据局组织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4.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由气象灾害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5 应急安全防护
4.5.1 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处置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及灾害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4.5.2 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6 社会力量动员
气象灾害影响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全力投入救灾抢险。
4.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区城运应急委、区灾防委、区防汛指挥部依据处置情况,决定解除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气象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做好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要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受灾害影响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区应急局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气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单位视情开展灾情调查评估。极端天气导致的灾害由区政府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5.4.2 区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处置的建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气象局。
5.5 新闻发布
5.5.1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评估等信息。各媒体对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实况信息应以区气象局统计数据为准。
气象灾害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5.5.2 区政府新闻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本区媒体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新闻报道。
6 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区气象局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以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为支撑,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区气象局按照迅速、可靠的要求,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直接的气象保障。
6.1.3 区数据局负责协调承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1.4 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6.2 气象技术支撑
区气象局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完善气象多灾种早期预警平台。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区公安分局应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3.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区交通委负责实施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道路设施受损时,区交通委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灾情,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
6.5 应急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经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 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所在地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经费实行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8 应急队伍保障
6.8.1 由各联动单位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8.2 水务、市容、电力、房管、绿化、交通、医疗、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区城运应急委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 监督管理
7.1 科普宣传
7.1.1 区气象局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7.1.2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网站、微博、微信、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等新媒体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
7.2 人员培训
区应急局会同区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级部门、乡镇、村居(社区)和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处置相关培训。
7.3 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应急管理单元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演练。
7.4 奖惩
7.4.1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表扬和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和组织实施。本区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气象局制定的本县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崇府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部门、单位处置气象灾害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