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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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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11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等相关要求,2024年8月,区市场监管局邀请李建星、张丽、徐旋三名专家对《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科学论证,并认真研究专家提供的意见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组成
我局共邀请了3位专家进行论证,具体是:
1、李建星,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张丽,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所长
3、徐旋,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
三位专家的选择严格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与决策事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三位专家均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并提出论证意见。我局为专家论证提供了必要保障,并支持各位专家独立开展工作。
二、专家论证总体情况
(一)《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专家一致认为,崇明区修订《实施细则》很有必要。
一是适应上位法依据。202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等新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也于2024年3月正式施行,《实施细则》的上位依据法发生了变化。为适应新变化,有必要修订《实施细则》。
二是满足经营主体新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经营主体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需求,对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提出了新要求。《实施细则》用于规范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满足经营主体需求、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将进一步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全方位提升经营主体感受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细则》的可行性
专家一致认为,《实施细则》具有良好的可行性。
一是在内容上具有实际性。《实施细则》统一和规范了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适用的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经营主体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的多种情形以及在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情况下可替代的各类证明材料等内容。
二是在后续执行上强化了操作性。《实施细则》在第十五条“综合监管”中明确了责任机关,同时在修订过程中注重吸收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向各乡镇、相关委办局、区政府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建议,保障其在施行后能获得良好的部门协同。
(三)《实施细则》的科学性
专家一致认为,《实施细则》符合科学性要求。
一是依法修订。《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等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经营要求、安全要求等内容,简化了住所登记材料。
二是符合崇明区实际。《实施细则》既对市级文件提出的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进行充分贯彻,又结合区级工作实际和特色形成具体落实措施,对住所使用证明、企业集中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等内容作出规范、指导,有助于崇明区进一步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区域营商环境。
三是充分听取意见,集聚各方智慧。《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向公众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程序而形成,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
三、专家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李建星专家
主要意见:《实施细则》整体具备必要性、可行性,但在内容和表述上建议如下:1、公序良俗已包含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两个概念,建议将第三条中的“遵守公序良俗”改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删去“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项末尾的“企业”删除,修改为“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3、建议对照《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等上位依据的表述,对《实施细则》中不一致的表述进行调整,比如将第五条中的“专用部位”删除“专用”,在第六条中的出具证明文件主体中增加“街道办事处”,删除第八条中“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的表述。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属于原《合同法》的表述,《民法典》及2022年修订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已删除相关表述,采纳删除第八条中该表述内容的意见建议。崇明区行政区划无“街道办事处”,故在第六条中的出具证明文件主体中未增加“街道办事处”。其他建议内容,在《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均已有明确的内容表述,未予采纳。
(二)张丽专家
主要意见:《实施细则》具备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第九条中“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的具体认定细则,建议可以通过梳理以往各类热线投诉、社会调查问卷等方式,进一步广泛征求社会民意;同时,建议后续继续做好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尤其是在窗口受理操作等环节,对相关市场主体、代办机构等社会各方的反响和意见建议予以关注。
采纳情况:已采纳。区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企业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续,进一步做好《实施细则》的落地实施和跟踪评估工作。
(三)徐旋专家
主要意见:《实施细则》框架及内容与《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保持一致,并结合了崇明区自身区域营商环境情况,可操作性强,未来正式实施后将有利于崇明区经营主体在住所登记方面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建议如下:1、现行的《上海市崇明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提及的“……,除需提交住所房屋产权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情况是否还存在,“征求意见稿”未提及,是否已免除提供?建议关注材料范围的完整性;2、“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二)第5项中“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是指政府的相关部门,定义建议明确;3、现行的《上海市崇明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中列举了10种如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只列举了5种情况,未详细列举的内容是否都已归属到了“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二)第5项内容中?建议关注材料范围的完整性。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原《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提及的内容,按照《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证明材料已无需提供,意见采纳。新《实施细则》第八条(二)第5项中“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是指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原《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中列举的其他情况均已纳入新《实施细则》第八条(二)第5项的条款内容,意见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