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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16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要求,区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对《上海市崇明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草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及其他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主体
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应急预案》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环执法〔2024〕22号)规定,各区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指挥本区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因此,区生态环境局未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有权依据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急预案》。
二、关于文件内容
未发现《应急预案》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相抵触的条款;未发现《应急预案》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三、关于制定程序
截至目前,《应急预案》的形成已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等程序,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