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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10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区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对《崇明区关于推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他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主体
区经委、区财政局作为《实施办法》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3〕1号)规定,各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稳增长力度,统筹使用各类收入和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评价方式,优化企业申报流程,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因此,区经委、区财政局未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有权依据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二、关于文件内容
未发现《实施办法》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相抵触的条款;未发现《实施办法》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三、关于制定程序
截至目前,《实施办法》的形成已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