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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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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21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高品质商业落地培育,促进商业市场释放新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我委研究拟定了《崇明区关于推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实施办法》相关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4月3日,希望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cmfwhjzhbbgs@163.com。
二、信函方式请寄至: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511室市场运行科。
三、联系电话:021-59623330。
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崇明区关于推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高品质商业落地培育,促进商业市场释放新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崇明区且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和运营主体。
第二条(管理部门)
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其中,对于支持特色街区建设等,由区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认定。
各乡镇政府、集团(园区)负责本区域内申报主体认定、申报材料的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支持内容)
(一)支持体系建设
1.对商业建筑面积1万-3万(不含)平方米、3万-6万(不含)平方米、6万-10万(不含)平方米,新开业且平稳运营满一年、店铺开业率达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分别按照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额度,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运营主体开业奖励。
2.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内,培育引进餐饮、咖啡、茶室、市集、工坊、书吧、酒馆等乡村振兴配套商业业态的统一运营主体,平稳运营满一年,商业业态满5类以上、10类以上,分别按照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额度,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运营主体补贴。
3.对市级示范性智慧菜场、市级标准化菜市场的运维管理主体,创建成功并平稳运营满一年,按照每家市级示范性智慧菜场每年3万元、每家市级标准化菜市场每年2万元,进行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做大做强
4.对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及入驻商户年本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房地产公司及股权投资等一次性税收除外),且保持年递增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用于激励运营团队。
(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5.支持有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对镇区核心商业街区的形态及业态进行特色商业街区提升改造。经评审认定后,按照提升改造的运行规模和质量,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6.重点支持崇明八一路步行街等重点地区商圈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新零售、新业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7.支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转型提升。鼓励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和堡镇等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按本区域商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新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体、医疗健康等现代生活服务性业态,转型提升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再奖励2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8.支持重点区域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对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和堡镇的市场主体或运营主体,承租并改建商业主街区配套停车场设施达到20个标准机动车停车位(符合社会化设置要求),提供社会化服务平稳运营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超过20个以上停车位的,给予同比例奖励。
9.对发展社区商业,推进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新引进品牌连锁便利店以及实施社区生活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实际自行制定。
(四)支持首店开业
10.对中国首店、上海首店的引领性国际、本土品牌直营店入驻崇明区,平稳运营满一年,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的,奖励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对获得崇明首店的市场主体,给予命名、授牌。
(五)支持夜间经济
11.鼓励开展夜间经济活动。对成功申报并获得市商务委授予的“夜上海特色消费示范区”、“夜上海特色商业培育试点”等称号的市场主体或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各乡镇在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和园区、商圈、景区等自有区域内选点开展夜间经济活动,被评定为“夜间经济活动特色点”的市场主体或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支持品牌建设
12.支持老字号品牌引进。对新引进国家级、市级“老字号”称号的运营主体,入驻平稳运营满一年,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3.支持崇明好物旗舰店项目运营。对“崇明好物旗舰店”的运营主体,一次性集结30个以上崇明自主品牌,且平稳运营满一年,给予10万元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14.支持“崇明好物+”跨界融合发展。对五星级民宿、大型酒店、AAAA级以上景区景点等场所内设置崇明好物专区、专柜,融合打造“崇明好物+民宿”、“崇明好物+酒店”等多场景购买崇明好物“新场所”,并集结10个以上崇明自主品牌或100个品类商品的市场主体,经有关部门挂牌开业后平稳运营满一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
15.支持上海礼物品牌优选店创建。对新荣获“上海礼物品牌优选店”称号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支持品牌连锁化经营。对新引进市场主体,并当年设置达5家及以上营业网点规模的,从第6家起(包含第6家)每新增一家网点,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现有5家以上经营网点的品牌连锁市场主体,在本区进一步拓展经营网点规模的,每增加一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总部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30家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17.支持早餐工程建设。对创建区级早餐示范点的新增网点,每家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提升改造区级早餐示范点的存量网点,每家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
(七)支持供应链建设
18.支持供应链大仓建设。支持商贸企业在本区新设商贸供应链大仓,对经认定仓储总面积达5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仓,对企业大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八)支持绿色节能发展
19.鼓励绿色消费转型升级。按照《绿色商场国家标准》(GB/T 38849-2020),对新创建“全国绿色商场示范创建”的单位予以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九)支持商业环境建设
20.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和运营主体组织参与大型促消费主题活动。对列入市级五五购物节、六六夜生活节、11直播月、丝路电商等重大购物节活动名单或其他市级认定符合年度重大推广促消费主题活动名单的,每个主体按每次活动奖励3万元,全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列入区级活动名单的,经认定后,每个主体按每次活动奖励1万元,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1.对重点区域商业综合体、社区商业中心、高端商业品牌引入等新建、改造项目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会商,提供开业便利,并按规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22.对促进崇明商业升级、产业转型且符合崇明区商业发展的国内外商业品牌入驻崇明的,其符合条件的相关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
(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23.支持电商基地(园区)、企业发展。对获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4.支持电商品牌发展。支持电商企业整合网络直播、社交媒体、产品供应链以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资源,与本土农业品牌、制造品牌、文旅品牌等开展深层次合作,对开设“崇明好物京东旗舰店”等崇明区域公共电商品牌并容纳30个以上崇明好物品牌,平稳运营一年以上(新增)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支持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多元化赋能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本区农产品销售、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发展。根据《崇明区推进电商示范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对于支持村居获评区级电商示范村的企业,按照带动本地经济线上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
26.支持进博会相关活动开展。鼓励开展进博会配套活动,按照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对经区级认定的配套活动,按场地、设备、翻译、宣传等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商务经济发展实际,发布年度支持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认定)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场主体和运营主体,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乡镇经济发展部门、集团(园区)企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乡镇政府、集团(园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经委。
(三)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其中在支持特色街区等建设中,可由区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责任追究)
申报支持的市场主体和运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报支持的市场主体和运营主体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支持奖励,一经查实,将取消支持资格并追缴相关支持奖励。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七条(其他)
(一)本办法按照区与乡镇、集团(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二)本办法支持内容如与其他政策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