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5-12 14:46

【字体: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3-05-12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我委邀请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处室专家共同对《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专家论证。2022年5月,我委通过函询方式征询各专家意见。有关情况如下:

一、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

我委共邀请了3位专家进行论证,具体是:

1.孙立彬,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兽医管理处副处长

2.王广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蔬菜办公室副主任

3.李为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种植业管理处项目专管员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一)制定《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专家一致认为,我区制定《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很有必要。崇明区作为农业大区,农业农村财政性投资占比较大,出台相应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助力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可行性

《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文件为指导,包含了管理范围、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权属界定、移交程序、使用年限、处置程序、档案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全方位指导了财政性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专家认为,《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良好的可行性。

(三)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科学性

专家认为,《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科学性要求。一是依法制定。《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文件制定。二是符合本区发展实际。《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的财政性资产涵盖了项目建设类、先建后补类等方式支持的农业农村生产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提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农业农村项目资产,覆盖了本区主要的项目建设类型,符合本区发展实际。三是充分听取意见,集聚各方智慧《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向公众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程序而形成,内容经过反复研究完善,体现了各方的意愿与智慧。

三、专家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孙立彬专家

主要意见:在区农业农村委职责中,建议增加建立农业农村设施资产管理管护制度相关内容。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进行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时,建议明确处置流程,由区级初审,市级终审后执行。

采纳情况:已采纳。

在第五条中明确农业农村委的管理职责,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市级部门要求建立农业农村设施资产管理管护制度。”严格规范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处置流程,修改为“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进行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属市级部门批复项目(含使用市级资金的区级部门批复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市农业农村委会、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明确由区级初审,市级终审后执行。

(二)王广鹏专家

主要意见:建议补充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无法修复使用)的相关条款。资产处置程序最好规范下,如果有政府公益性平台参与,公开处置最好。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因不可抗力造成财政性资产损失的情形,从严进行审批,参照未达使用年限进行处置的流程执行。增加“因不可抗力造成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损失(无法修复使用或无修复价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拟定处置方案,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其中涉及市级财政资金的,需报市农业农村委会、市财政局复审”相关要求。

(三)李为福专家

主要意见:对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进行处置时,由区级部门批复形成的财政性资产,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建议按照市级批复项目处置,在报经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采纳情况:已采纳。按照财政性资产投资来源确定资产处置时的审核部门,涉及市级资金的资产,由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进行审核;仅涉及区级资金的资产,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部分内容:“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进行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属市级部门批复项目(含使用市级资金的区级部门批复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市农业农村委会、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属区级部门批复项目(不含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区级部门批复项目,不含转批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的管理流程及权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