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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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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03
一、制定《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为推动崇明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加强农业农村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我委牵头起草了《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崇明区作为农业大区,农业农村财政性投资占比较大,出台相应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助力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制定《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我委会同区财政局正式启动《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
2023年1-2月,就《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
2023年3月,《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工作纳入区政府重大重大行政决策。
2023年4月,形成《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完成公示公开及专家论证等工作,并根据专家意见多次修改《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判定为低风险。
2023年7月,充分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完成合法性初审。
三、《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十一章二十条,主要包括管理范围、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权属界定、移交程序、使用年限、处置程序、档案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以及附则。
管理范围。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是指由各级财政投入或参与投入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包括项目建设类、先建后补类等方式支持的农业农村生产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提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农业农村项目资产,其中实物形态主要包括道路(场地)、输配电、排灌、农业用房、围墙、温室大棚、生产(加工)流水线、鱼塘(池)、防疫、生态处理、公共服务等设施(设备)及其他机具、器具等。农业农村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合理摊入工程实物单体计价。
适用范围。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管护移交、登记造册、权属界定、运行维护和规范处置等各项工作。2022年以前年度核验确定的,若区级部门报账的农业项目能独立于其他项目核算,且相关资料齐全的,参照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进行管理。其他历年未独立核算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规定使用年限之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完善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
管理职责。一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市级部门要求建立农业农村设施资产管理管护制度;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二是登记、入账和处置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开展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护制度,负责财政性资产的登记、入账和处置等管理工作。经批准由区级国有企业、区级集体企业管理农业农村集体性资产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理权责。三是资产运行、养护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运行、养护,应与农业设施经营使用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四是资产使用和长效管护工作。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经营使用主体作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实际使用人,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负责资产使用和长效管护,确保财政性资产的完整。
权属界定。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权属界定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企业投资而形成的资产按相应比例归投资方所有。
移交程序。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后,应及时做好相应的使用权移交手续。移交各方应清点资产后签署《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使用权移交清单》及《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使用和管护协议》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使用年限。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并自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之日起计算。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参照行业标准、设计标准等确定使用年限,确实无法提供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合理评估并确定使用年限,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及区财政局备案。
处置程序。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和重建,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妥推进,规范履行各项程序。拟处置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农村设施,应当视情继续使用。
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财政性资产登记和入账、处置等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做好项目档案收集、组卷、存档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同时,加强资产运维过程的档案管理,及时反映农业设施资产价值和实物变动情况,对资产相关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绩效管理。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开展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区级国有企业、联扶公司等)在财政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制年度区级财政性资产绩效考核清单,重点考核财政性资产登记、移交、日常使用、处置等方面工作,并对不规范管理财政性资产的乡镇及有关单位(区级国有企业、联扶公司等)进行督查整改,并作为后续农业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管监督体系,维护农业农村设施和管护资金的安全完整。时刻防范各种非法处置、占用、丢失、人为损毁农业农村设施(设备)现象的发生;严格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虚报冒领公共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产资金流失等行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则。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原《关于印发崇明县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财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崇农经〔2014〕10号)同时废止。
四、下一步打算
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建议由区农业农村委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区农业农村委将会同区财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对接,确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持续推动崇明农业农村财政性投资规范合理发展。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