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1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强本区进城镇集中居住区域的社区治理,进一步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格局,区民政局牵头制定了《崇明区进城镇集中居住区域社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
联系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陈丽华;联系电话:59629121;传真号:59629146;电子邮箱:jzk59629146@163.com;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办公中心3号楼5F。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2023年2月17日
崇明区进城镇集中居住区域社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2号)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强本区进城镇集中居住区域的社区治理,进一步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格局,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区域的社区治理,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治理模式
(一)对于规划入住1500户以上居民的集中居住区域:拟先成立居委会筹备组,负责集中居住区域人员的搬迁、入住、居委会筹备、组建以及相关的社区管理等工作。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为筹备组下拨相应的社区工作者编制额度。待条件成熟达到成立居委会要求时,再成立居委会。
(二)对于规划入住1500户以下居民的集中居住区域:拟整体纳入就近村、居委会管理,属地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编制数;或成立社区工作站,在属地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三、管理口径
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域社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的同时,厘清进城镇集中居住群众的“事随人走、人走事留”等具体事项,梳理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管理的工作清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集中居住社区管理工作。
(一)明确属地管理:集中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应充分发挥社区治理的主体责任,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域的社区管理和全面建设,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域建立健全各类组织,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
(二)明确“人走事留”事项:为切实保障进城镇集中居住群众的民生,根据民生保障的有关要求,对集中居住群众在户籍地享受的低保救助、医疗救助、社保、城乡居民医保等民生事项,按照“一网通办”收受分离的工作模式,由居住地负责受理,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保障资金也由户籍地乡镇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权益,按照“人走事留”原则,仍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负责。
(三)明确“事随人走”事项:为方便进城镇集中居住群众的社区服务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助餐、就学、就医、计生、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等事项,按照“事随人走”原则,服务由集中居住地所在乡镇负责,涉及区镇补贴资金的,按照户籍地所在乡镇原补贴标准与集中居住所在乡镇进行结算;涉及乡镇配套资金的,由原户籍地所在乡镇负责配套。
(四)明确民主权利事项:根据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相关规定,对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民,原则上要在其经常居住地登记,同时尊重其自愿前往户籍地登记的权利,但只能在其中一个居民区登记参选。
(五)其他事项:对于其他未及事项,区、镇两级可采取“一事一议”协调解决。
四、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控制性指标为5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按照《上海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规定,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进城镇集中居住区域在硬件配套方面应做到:
1.设置办公用房。原则上设置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应当设在交通便捷位置,建议设在配套用房底楼阳面,并按照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标准设计配置,同时设置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延伸点,方便社区居民集中咨询办事,满足社区办公服务的实际需求。
2.设置居民活动、议事用房。结合集中居住区域实际,为满足居民日常各类文体娱乐活动需要,原则上设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居民活动用房,用于满足居民日常文体、娱乐、休闲、健身等活动需要。同时,为推动集中居住区居民的议事协商机制,同步设置居民议事厅,用于居民开展各类民主议事活动。
3.设置养老服务、卫生服务站等设施用房。结合集中居住区域及周边区域实际人口数量,配套设置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助餐场所、长者照护之家等社区养老设施;配套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推动医养结合。
4.设置多功能服务场所。结合集中居住区域人口规模及规划实际,为方便居民集中办事,设置1000平方米以上多功能服务场所,可用于居民红白喜事集中办酒、文化礼堂、居民大会、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等多功能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区级层面
明确由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医保局、区绿化市容局等职能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区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指导意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进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域的社区治理工作,完成农民集中居住区域布点规划和建设,以及配套服务点位调整,组织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等建设,实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健全小区自治机制,并在就业、医疗、社保、子女入园入学、自主创业、垃圾清运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做到窗口下移,主动服务,积极创新,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域的社区治理水平。
(二)乡镇层面
集中居住所在地乡镇是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后续社区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域的社区管理和全面建设,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其他迁出乡镇应积极配合迁入地乡镇共同做好集中居住项目相关工作。建立乡镇联络员工作机制。乡镇层面解决不了的问题,可提交区级工作专班负责解决。
六、资金结算方式
(一)社区管理、服务及运营相关经费按照“合理必须、面上平衡”的原则,现有定额补贴资金标准和渠道不变。
(二)社区管理、运营及一次性开办费、公共服务设施装修等经费原则上按照《崇明区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公建配套费用由区、乡镇两级各承担50%”的规定,由区财政承担50%,迁出地乡镇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余50%,由区财政审定后在相关乡镇财力结算中扣除,与迁入地乡镇一并结算。其中,社区管理及运营经费结算暂定为5年。有市级补贴政策和通道的项目,由乡镇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公共场所和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按照现行本区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执行;公共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本区现行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限额,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三)民生服务保障涉及区级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事随人走”事项相关部门与乡镇完成配套资金的结算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建好基层党组织
由集中居住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建立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管理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集中居住户籍迁移相关工作,由区人口办负责指导乡镇做好集中居住区域实有人口管理。
(三)组建物业和业委会
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集中居住地块居民实际入住情况,指导属地乡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组建业委会,并研究相关物业管理费用。
(四)落实入园入学工作
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集中居住区域的学龄前儿童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园入学工作。
附件:1.“人走事留”事项清单
2. “事随人走”事项清单
附件1
序号 | 类目 | 项目名称 | 分担方式 | 申请享受地 |
1 | 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2 | 城乡低收入 | 户籍地 | ||
3 | 重残无业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5 | 特困参保补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6 | 特困医疗救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7 | 支出型贫困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8 | 临时救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9 | 粮油帮困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10 | 困难对象节日补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11 | 困难对象疫情补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12 | 困难对象物价补贴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13 | 困难对象一次性补贴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14 | 支内回沪困难职工补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 | |
15 | 综合帮扶(个案帮扶) | 区:乡镇=5:5 | 户籍地 | |
16 | 救助 | 医疗救助 | 区:乡镇=8:2 | 同低保、低收入、重残无业、支出型贫困申请享受地 |
17 | 失业保险疫情补贴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18 | 医保/社保 |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 区:乡镇=6:4 | 户籍地 |
19 |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补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20 | 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21 | 崇明区7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 区:乡镇=6:4 | 户籍地 | |
22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以外的资金 | 区:乡镇=6:4 | 户籍地 | |
23 | 本区农村居民个人实际缴费低于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部分 | 区:镇=6:4 | 户籍地 | |
24 | 高龄老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部分 | 区:乡镇=6:4 | 户籍地 | |
25 | 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 区:乡镇=2:8 | 户籍地 | |
26 | 养老 | 老年人综合津贴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27 | 其他民生服务保障项目 |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28 |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29 | 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伤残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30 | 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31 | 申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 | 区:乡镇=8:2 | 户籍地 | |
32 | 遗孀补贴 | 区:乡镇=5:5 | 户籍地 | |
33 | 军人遗属 | 区:乡镇=5:5 | 户籍地 | |
34 | 失智失能老人关爱项目(申请护理用品) | 区级给付 | 户籍地 | |
35 | 春节、高温、八一、重阳慰问 | 镇级财政预算 | 户籍地 | |
36 | 老退伍军人补贴、优抚工作、三属优待、参战取消人员医疗补助 | 镇级财政预算 | 户籍地 | |
37 | 各类群体慰问 | 镇级财政预算 | 户籍地 | |
38 |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镇级财政预算 | 户籍地 | |
39 | 教育经费 | 镇级财政预算 | 户籍地 | |
40 | 三峡移民直补+后扶资金 | 区财政给付 | 户籍地 |
附件2
“事随人走”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分担方式 | 申请享受地 |
1 | 居家上门服务 | 区:乡镇=8:2 | 居住地 |
2 |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个人自负部分补贴 | 区:乡镇=8:2 | 居住地 |
3 | 老年人助餐 | 区镇均有补贴 | 居住地 |
4 | 应急救护培训 | 区:乡镇=5:5 | 居住地 |
5 | 计生工作 | 镇级财政预算 | 居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