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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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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11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对《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的《实施细则》纳入了《2024年度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一)《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背景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市场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攻坚战,也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24年2月28日,为深入促进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便捷化、高效化、统一化与现代化,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持续深化了商事制度改革,巩固了“放管服”改革成果。
《上海市崇明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崇市监规〔2020〕1号)的有效期将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为了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关于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切实规范和完善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本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等文件规定及精神,决策推进《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
(二)《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共16条,涉及: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经营要求、安全要求、非居住用房、居住用房、会所用房、住所使用证明、企业集中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综合监管、实施时间等。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与过程
为有效组织开展《实施细则》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委托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细则》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的原则,通过材料评查、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等方法,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了综合研判,具备有效开展《实施细则》风险评估的能力。
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采取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方式,请有关专家分别阐述各自意见,并共同研讨确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
《实施细则》制修订过程中,区市场监管局广泛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论证。从征求意见反馈等情况来看,社会各方面对《实施细则》制修订反映积极,《实施细则》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便利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
(一)征求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决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4年7月16日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8月14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4条。
(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决策制定的可行性,2024年7月17日就《实施细则》向本区各乡镇、相关委办局、区政府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共有1家单位就《实施细则》提出了意见,我局予以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决策制定能够最大程度兼顾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2024年7月9日至7月25日对区内28个招商主体、经济园区进行走访座谈,就《实施细则》修订和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及管理听取相关意见、需求,各招商主体、园区共提出各类意见建议14条。
(四)邀请专家论证
为进一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2024年8月30日邀请了法学理论、营商环境、商事服务等领域的3位专家进行专题论证。专家从完善管理制度、回应经营主体诉求、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展开,一致认为《实施细则》具备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中,有4条被采纳。
四、风险点、风险源、风险等级及影响
以《实施细则》的内容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基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结合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可行性等要求,经综合分析、研判,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实施细则》可能涉及的风险点进行预判。
(一)集中登记制度相关的潜在风险
集中登记制度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但缺乏完善的配套监管制度,则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相关不法活动,部分企业还可能利用集中登记来隐藏真实的经营情况或规模,从而实现不法目的。前述的风险来源不在于集中登记地制度本身,而在于相关主体利用了监管制度中的漏洞,需要加强监管以降低风险。
(二)信息安全相关的潜在风险
建立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相关房产数字化信息的收集、存储需要加强管理,若使用不当,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诱发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此外,数据信息真实性的保障可通过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标准数据库进行比对核验。
因此,报告认为,从风险点的评估来看,《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存在较小的国家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与之相关的两方面潜在风险,均可以通过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该决策的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可以继续推进。
五、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检查和监管机制,一方面可以加强对集中登记地管理方的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模式规范集中登记地管理,夯实主体责任,堵上风险漏洞,确保集中登记地管理到位。
(二)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
部门间的协同推进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在后续实施阶段,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在集中登记地认定事项上积极会同区投资促进办等部门及时做好协调推进,在搭建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时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申报房产数据的核验。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设
持续优化技术手段,加强事前的检测、事中的防护和事后的追查,进一步规范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同时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保障相关数据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普法宣传、强化源头治理,提高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对《实施细则》制度的理解,持续提升各方主体守法意识,及时将问题、风险化解在源头,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