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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0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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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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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4-04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区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对《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主体

区财政局作为《管理办法》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文件内容

未发现《管理办法》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相抵触的条款;未发现《管理办法》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三、关于制定程序

截至目前,《管理办法》的形成已经过评估论证、听取意见、合法性初审等程序,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建议区财政局后续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严格履行集体审议、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