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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04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区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对《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主体
区财政局作为《管理办法》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文件内容
未发现《管理办法》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相抵触的条款;未发现《管理办法》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三、关于制定程序
截至目前,《管理办法》的形成已经过评估论证、听取意见、合法性初审等程序,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建议区财政局后续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严格履行集体审议、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