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04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活动,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听取采纳合理意见。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2023年7月—2023年10月,《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和相关集团园区进行了意见征求。收到相关意见后对意见稿进行了完善。2024年2月21日—2024年3月21日,《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崇明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二、具体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意见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地块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修改建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地块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采纳情况:采纳。
意见二: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块应当已经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修改建议: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块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采纳情况:采纳。
意见三:崇明区相关部门指导地块所在乡镇选取试点金融机构(需在崇明区内设有网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修改建议:由崇明区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需在崇明区内设有网点)开设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采纳情况:采纳。
意见四: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规划资源部门、市金融办备案。修改建议:因市、区两级部门的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均未写到需向市级部门备案的内容,如果要把市级部门纳入区级文件中,建议要提前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
采纳情况:采纳。将该部分予以删除。
意见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地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修改意见:因有些项目属于在建工程抵押,在提出抵押贷款的需求过程中,项目单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议增加一些规避性表述。
采纳情况:采纳。该部分表述修改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及其后续完工成果、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及其后续完工成果、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地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意见六:下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三)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性质的;
(四)不符合产业准入、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修改意见:上述第四点禁止类型,每个贷款项目均由银行自行判断还是要求贷款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要考虑这条条款的可操作性。
采纳情况:采纳。将该条款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