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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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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13
为进一步发挥体育对崇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区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服务体系,推动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结合崇明体育产业“十四五”发展目标,优化制定《关于促进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促进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7月13日,希望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方式发送:wen_yan2008@163.com
2.信函方式请寄至: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706群体产业科
3.联系电话:021-59619675
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
2024年6月13日
关于促进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体育对崇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区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服务体系,推动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结合崇明体育产业“十四五”发展目标,优化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申报单位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崇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类企业、机构,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二条 扶持内容
(一)扶持体育设施建设与开放
1.支持体育设施建设。社会主体在崇明新建、改建各类面向大众全民健身的室内外体育设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评审认定,按其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费用)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围绕长江运动带新建、改建各类面向大众全民健身的室内外体育设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评审认定,按其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费用)的20%予以一次性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体育设施向市民公益性开放。正常经营满两年的社会体育设施,按照市体育局关于公益性开放相关办法,经评审认定,实际开放场地单体面积在500至1000 平方米的予以每年扶持10万元;每增加 500 平方米开放面积,增加5 万元每年扶持资金,累计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30 万元。
3.加强社会化体育办训指导。本区体育企业、机构组队或有队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冬运会和市运动会等市级以上重大体育赛事中为崇明区取得荣誉的,按照市体育局给予的奖励标准,奖励相关体育企业、机构。
(二)扶持体育产业示范引领
4.支持参加体育产业示范评选。本区体育企业、机构获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参加体育旅游示范评选。本区体育企业、机构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长三角地区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和市体育旅游休闲基地称号的,以相关文件为依据,分别按照国家级30万元、长三角地区级20万、市级1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6.支持举办户外体育赛事。本区市场主体在崇明举办(主办、承办或赛事组委会指定的赛事执行方)上海城市业余联赛等级及以上的足球、自行车、路跑、水上、马术等户外体育赛事,经申报认定,按照市级补贴标准进行1:1配套,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举办品牌体育赛事。本区体育企业、机构在崇明举办长三角区域有品牌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举办国家级有品牌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举办国际级且具有城市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以上赛事需前期申报,并经认定列入年度计划,扶持比例不超过实际赛事总投入的50%。
(四)扶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8.鼓励陈家镇体育产业集聚区(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等重点区域制定相应政策吸引体育企业集聚发展。设立专业平台鼓励与加快实体型企业入驻。对于实体进驻体育特色小镇体育产业集聚区满一年的企业在给予5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五)扶持体育人才
9.加大对体育领域人才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
10.解决体育企业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对区政府认定的体育产业重点企业、机构单位整体租赁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申请审核和配租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二)以上扶持项目如与其他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扶持对象应先行在区体育局进行备案登记,接受正常询查,经评审认定后,在对应的预算周期落实扶持资金。期间若发现有用地等违规行为或经营不正常的,扶持自然终止。
(五)原办法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六)本扶持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