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
关于《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的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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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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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9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委组织三名专家对《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进行科学论证,并认真研究专家提供的意见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组成

我委共组织3位专家进行论证,具体是:

1.陈丹,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科科长

2.赵勤超,上海市崇明区农业质量安全中心主任

3.施建军,上海市崇明区农业质量安全中心高级工程师

专家的选择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与决策事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并提出论证意见。

二、专家论证总体情况

(一)制定《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专家一致认为,本区制定《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很有必要。《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用于规范贯彻落实本区无人农场创建,是本区落实推进《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23〕323号)及《关于印发〈促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专项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17号)等决策部署的必要举措,对加快推进我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促进粮食生产数字化、智能化、无人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的可行性

专家认为,《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明确了奖补政策的目标,涵盖了奖补对象、无人农场创建内容等方面,并在创建条件、奖补标准、工作流程等部分均作了细化规定。《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可以有效激励建设主体主动参与无人农场建设,有效促进本区粮食机械化生产向更高水平发展。

(三)《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的科学性

专家认为,《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符合科学性要求。一是依政策制定。《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1号)文件要求,明确了对成功创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的建设主体,以市级验收通过所确认面积为准,在市级财政给予每1000亩70万元奖补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每1000亩55万元进行定额配套奖补。二是符合本区实际。《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依托上海市无人农场创建、奖补等文件,对奖补对象、创建内容、创建条件、奖补标准、工作流程等作出规范、指导。三是充分听取意见,集聚各方智慧。《崇明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向公众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程序而形成,内容经过反复研究完善,体现了立法者、监督者、相对人、第三方组织等各方的意愿与智慧。

三、专家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陈丹专家

主要意见:建议将《办法》的“四、工作流程 (一)创建申请”中“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开展创建”改为“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开展创建”。修改理由: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1号)“五、工作流程”之规定,市级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的工作流程分为计划编制、奖补申请、考核验收和资金拨付四个步骤,未见关于“创建申请”的详细规定。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改后的表述为:“四、工作流程 (一)创建申请。各乡镇(农业园区)结合生产需求,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委上报创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开展创建。”

(二)赵勤超专家

主要意见:建议将《办法》的“五、有关要求”中“相关资产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 号)执行”改为“相关资产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执行”。修改理由:文字内容表述更加严谨、准确。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改后的表述为:“五、有关要求……(三)做好资产管理。各乡镇(农业园区)及创建主体要加强对创建过程中形成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对其中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还应按照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相关政策的要求来执行。通过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科技兴农项目等专项扶持建设的粮食生产无人农场,不得申报本奖补政策,相关资产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执行。”

(三)施建军专家

主要意见:建议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修改理由: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必须明确年月日。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改后的表述为:“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