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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2020.9.1—2025.8.31】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200009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规〔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7-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1日
上海市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区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全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成立的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国家及本市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总结推广各乡镇、各行业消防工作经验。
(四)协调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负责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
(六)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七)根据区政府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成立本乡镇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具体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
(二)每季度专题研究地区消防工作,每半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并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督改、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制度,提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的用火习惯。
第十一条 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区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除履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应急局负责将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将区消防救援支队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火灾现场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区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联勤防火工作。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火灾救援物资战备体系建设。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积极参与辖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消防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区经委负责指导全区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区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提供企业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将消防安全纳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外贸易等现代化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指导储备粮、物资储存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业产业体系中。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宣传工作。参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六)区交通委依法督促交通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配合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七)区科委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技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实施。重点开展消防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组织有关科技项目的实施,积极推动消防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加大对消防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和社会对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区“智慧城市”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八)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在重大火灾或抢险事故中,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负责生化毒剂事故(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九)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所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工作列入系统对所属企业的考核内容。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十)区公安分局负责办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十一)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十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十三)区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十四)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十五)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以及由教育局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各类学校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发挥好崇明区东平青少年活动基地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功能,拓展校园消防安全宣传阵地建设。组织实施校舍消防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评估行业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校园工程。
(十六)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和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旅游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区域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员工岗位培训、考核内容。利用旅游宣传媒介开展提示性消防安全宣传。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区(点)规划和开发建设。
(十七)区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应急救援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派出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各级城乡建设规划中,统筹平衡、合理布局消防站等消防设施,做好与消防规划有关内容的衔接。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级消防设施规划落实的监督工作。负责消防站点的土地管理。
(二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修缮改造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本区房屋租赁领域的日常消防管理。
(二十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区水务局负责督促、检查水务系统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配合道路建设部门和其他建设部门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二十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或配合区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以及涉及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取缔、吊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建材销售等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许可证核发及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四)区退役军人局依法依规做好符合条件的消防人员褒扬抚恤以及接收安置工作。
(二十五)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区森林防火日常巡查、监测、预防和宣传等工作。在审批户外广告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影响消防救援车辆通行、遮挡消防水源等行为。配合参与大型灾害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二十六)区民防办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设计与要求。加强全区民防、人民防空领域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把消防安全纳入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管理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化学灾害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建筑物倒塌事故、地震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七)区民族宗教办负责指导、督促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八)区气象局负责为重大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气象保障和相关技术支持,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气象与消防安全课题研究。
(二十九)区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播消防安全宣传专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与应急救援处置有关的宣传报道、教育指引等相关工作。
(三十)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一)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
(三十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除履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保、电气线路检测、油烟管道清洗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三)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区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约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履行《办法》第十八条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
(二)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根据本企业火灾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在崇央企、在崇市属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消防职业经理岗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组建专业团队,加强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排查隐患、强化管理,在下属单位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等重要部位安装技防物防设备,实现风险预测精准化、火灾防控智能化。
(三)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五)每年组织对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对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应当予以惩处。
第十九条 物流、物业、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村(居)民区相关主体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除应履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二)定期对村(居)民居住场所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巡查,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三)组织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四)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掌握本区域消防取水点位置及水位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取水点维护,确保临警好用。
(六)加强本区域道路巡查,对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各类路障、高空障碍物及时进行清理,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履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
(二)应当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充电要求。
(三)接到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告知后,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行业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等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被约谈对象为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
(二)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严重落后的。
(三)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一)消防安全工作专项任务或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
(二)督办事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
(三)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为追责、减责或免责提供依据。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
(二)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四)其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建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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