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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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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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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31
一、《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起草的?
近年来,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消防工作发展、强化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但从全国火灾情况看,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为进一步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专门就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今年3月19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调整。今年1月22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应急局印发了《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化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就我区而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区火灾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消防安全环境日益改善,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消防管理职责不清、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力、社会火灾防控基础薄弱等问题,导致单位、农村等区域亡人火灾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时有发生。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对构建公共安全体系提出新的发展思想,加之我区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战略不断深化,第十届中国花卉园艺博览会召开在即,全区消防基础建设、消防保障能力、消防管理模式等均出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原有的消防工作模式很难满足新的形势任务需要。为了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回应“新时代”“新要求”,充分落实好《办法》,全面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全力提升我区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制定出台《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尤为必要。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本市《办法》出台后,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先后学习了文件主要精神,并要求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为此,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启动本区《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本区《实施办法》在《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最新出台的法律规章,结合本区机构改革部门最新“三定”方案,并吸纳了相关兄弟省市责任制办法中的成熟做法,对原稿作了进一步调整,也经征询市消防救援总队(支持鼓励区级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初稿形成后,先后进行了2次意见征询,第一次是以区消防委办名义印发通知广泛征求各乡镇政府、相关委办局、群团组织意见建议(共收到10个部门和1个乡镇政府的意见建议11条),第二次是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再次征求了相关委办局、各乡镇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重点单位等65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提出的12条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及原则有哪些?
(一)制定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三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起草本《实施办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作为总体指导原则;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的责任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部门履职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履职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目前,区消防救援支队起草的《实施办法》共34条,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与本市下发《办法》保持一致,立足指导全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本区《实施办法》在本市《办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和完善,进一步体现了崇明消防工作实际、火灾防控特点及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时代特征、崇明特色。主要从总则、各级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居(村)民区相关主体职责、责任落实等6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
第一方面,明确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依照本市《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统一规定政府领导责任的划分及具体内容,并且在本市《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
第二方面,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本市《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主要从区、乡镇2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内容,进一步结合目前开发区、园区管理实际,对管理机构的性质及责任进行了界定,使得本区《实施办法》更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
第三方面,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主要是明确部门消防安全共同职责和具体职责。共同职责方面,明确了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履职原则,在本市《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有关部门公布的“三定”方案及反馈意见,针对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变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核实;针对各部门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地具体明确。
第四方面,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为了回应和落实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位单位,多产权和多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履行消防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五方面,村(居)民相关消防工作职责。在本市《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明确与村(居)民区联系紧密的村(居)委、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三个相关主体的消防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从消防组织、消防宣传、巡查检查、协调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处置等方面,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二是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细化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方面,责任落实。在本市《办法》的基础上,我区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内容,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包括考核奖惩、事前提醒、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5项制度措施,体现了本区《实施办法》的重要特点,确保了本区《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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