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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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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崇汛部〔2024〕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防汛成员单位,各防汛责任单位:
修订后的《上海市崇明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防汛指挥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崇汛部〔2019〕1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30日
上海市崇明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风险评估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二)工作机构
(三)防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四、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二)预警级别划分
(三)预防预警行动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二)应急响应级别与行动
(三)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五)信息发布
(六)应急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一)灾后救助
(二)抢险物资补充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灾后重建
(五)保险与补偿
(六)总结与评估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抢险与救援保障
(三)专业保障
(四)治安与医疗保障
(五)物资与资金保障
(六)社会动员保障
八、监督管理
(一)公众信息交流
(二)培训
(三)演练
(四)奖惩
九、附则
(一)名词定义
十、预案管理
(一)预案解释
(二)预案宣传培训演练
(三)预案修订
(四)预案报备
(五)预案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崇明区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城乡安全运行。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二、风险评估
崇明三岛位于长江入海口,属北亚热带气候,冷暖空气交替明显,天气情况复杂,灾害性天气时有发生,每年汛期均不同程度地遭受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的袭击,有时还受龙卷风、冰雹的威胁。从1997年至2023年间,共有42个台风影响崇明,其中严重影响的有12次,分别是1997年“9711”号台风、2005年“麦莎”台风、2012年“海葵”台风、2015年“灿鸿”超强台风、2018年“安比”台风和“温比亚”台风、2019年“利奇马”台风、2020年“黑格比”台风、2021年“烟花”台风和“灿都”台风、2022年“轩岚诺”台风和“梅花”台风。
目前本区主要防汛风险:
1.汛期台风带来的风、暴、潮是影响本区的主要灾害,突发性、局部强对流天气影响频繁,且呈现短时集中降水趋势;
2.崇明上实东滩、长兴电厂灰库段等海塘尚未达到防御标准,影响本区防汛安全;团结沙水闸带病运行,影响正常挡潮、引排功能;
3.主海塘外滞留人员、危房简屋和工地工棚内居住人员较多,给人员转移安置带来一定压力;
4.城镇强排系统中部分泵站(如官山西泵站),排水管网由于建设年代较早,已不能满足目前的标准要求,局部管道尚不能达到一年一遇的排水标准;城桥镇老镇区分流制改造尚未完成;
5.三岛树木多,强台风来临易吹倒,影响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及道路交通。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1.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区防汛指挥部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区防汛防台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务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及水务工作的副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建设管理委主任、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区交通委主任、区气象局局长共同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
3.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二)工作机构
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由区水务局、区应急局联合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区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本区防汛防台工作。
2.组织编制全区防汛防台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区防汛防台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的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区的雨情、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防汛信息,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水灾情况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评估等工作。
4.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区防汛防台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防汛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5.组织协调全区防汛预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启动并组织指挥全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6.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防台的资金安排和物资储备管理,负责防汛物资的调度使用。
7.督办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指挥部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
8.承办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防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1。
四、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区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海洋环境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汛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时,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提早预警,通知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潮来临时,区水文、气象和海洋部门应当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当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汛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当在30分钟内报至区防汛指挥部,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水利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沿海出现超警戒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汛指挥部。市级河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后,立即报告区、市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水闸、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
3.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职能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灾害预警区域,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遭受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口头汇报至区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
(二)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防汛防台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台风防御期间,启动防台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区级防汛指挥平台设在区城运中心;三级或四级时,设在区水务局;单一暴雨防御应急响应期间,区级防汛指挥平台均设在区水务局。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网站、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市民预防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规范防汛防台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闸、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及险工险段,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方案,针对海塘达标工程、水闸改建度汛施工等风险点,充分考虑“风、暴、潮、洪”等不利因素,责任单位制订好工程度汛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应急之需。对于部分“三重一薄”区域,市、区两级防汛抢险装备可视情下沉一线,具体按照《崇明区防汛物资前置保障管理办法》执行。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湖泊、滩涂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对未经审查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专项论证;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
2.江河洪(潮)水预警
(1)当即将出现洪(潮)水时,区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水位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水位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区水文部门应当跟踪分析江河洪(潮)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雨涝灾害预警
出现强降雨时,区气象、水文部门要做好动态预报、监测,更新发布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职能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做好排涝抢险等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转移。
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和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信息,区气象部门应当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仓库、道路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堤外作业人员撤离工作。
5.主要防御方案
(1)海塘防守及抢险方案
公用段由所在乡镇防守,专用段由所在企业防守,在防御标准内务必确保安全。
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各乡镇、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主海塘外的暂住人员转移至安全位置。当预报风暴潮强度大于海塘防御能力时,危险区域范围内人员必须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当地公安与武警部队协助实施。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如遇拒绝转移的人员,经劝说无效时,可实行保护性强制撤离。
一旦海塘发生溃决,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封堵、修复。有关专业抢险队伍和驻崇部队、民兵分队按指令投入抢险。
(2)城镇排水除涝方案
排水除涝由区水务部门和设施管理、运行部门负责,并根据防汛防台响应,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要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抢险队伍要按照指令投入抢险。如有险情时,由各乡镇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3)地下工程设施应急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乡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区交通部门要督促各下立交管理单位落实工程性措施,建立“一处一预案”,设置积水警示标尺,落实“积水20厘米限行、25厘米封交”的管理措施,切实消除积水隐患。
(4)绿化抢险方案
由于地下管线多、地下水位高、路面较窄等原因,行道树所处的立地条件先天不足,遇台风暴雨容易发生倾斜、倒伏。一旦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险情,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由各乡镇和区绿化市容部门实施抢险,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公园、绿地下达限入或禁入指令。
(5)其它
区房屋管理部门要指导乡镇督促危旧住房业主及其委托的专业修缮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及时修缮。当启动防汛防台二级响应后,危房居民由各乡镇负责及时转移,区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人员转移疏散按照“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主要向防汛防台应急避难场所转移。
各乡镇要督促业主和房屋管理等单位根据积水原因对暴雨积水小区分别开展疏通管网、翻排管道和增设“小包围”等工程性整治措施,区水务、路政、房屋管理等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区房屋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采取疏通管网等措施。
玻璃幕墙、建筑外立面、住宅空调室外挂机等由区房屋管理和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服务企业加强安全巡查,提醒业主加强自查、消除隐患。消防等专业救援抢险队伍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户外广告设施由区绿化市容部门督促广告设置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在发布台风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后,区绿化市容部门要视情会同区公安部门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全区范围内流浪乞讨和露宿人员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沿街等易滞留区域的摸排巡查工作,对流浪人员进行劝导和引流;区民政部门做好人员收容和救助工作。
轨交崇明线、沪渝蓉高铁等在崇重大项目防汛责任单位应动态修订完善防汛专项预案,加强与区防汛办、行业部门和属地乡镇对接,做好信息共享,确保防汛安全。
花博园区及周边设施进行常态化管理,管理单位要根据风情、雨情、水情,做好预排预降,加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组织落实防风防雨措施,确保防汛安全。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照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区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报市防汛办备案后,决定启动或维持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行动。
4.区水务部门负责重要防汛工程的调度;其它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区防汛指挥部可直接调度。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6.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区防汛指挥部。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海塘、水闸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属地乡镇和区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8.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并及时向属地乡镇和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9.区交通、公安、交运部门要实现多渠道实时发布路况信息,强化灾害性天气交通疏导。
(二)应急响应级别与行动
1.四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以及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情况,启动(或变更、终止)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入岗位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2)乡镇防汛机构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乡镇防汛办负责人进岗到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责任单位部门领导根据工作职责和相关预案及区防汛办的要求,落实防汛措施,协助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各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宣传防汛防台知识。
2.三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以及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情况,启动(或变更、终止)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2)各乡镇防汛机构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乡镇防汛分管领导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岗到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管理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崇部队、民兵分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准备。
(6)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知识宣传。
3.二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以及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情况,启动(或变更、终止)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2)各乡镇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乡镇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坚决执行上级指令,并根据防汛预案,及时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责任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乡镇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管理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崇部队、民兵分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6)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4.一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以及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情况,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或变更、终止)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区主要领导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区军民全力抗灾抢险;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各乡镇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单位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并服从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驻崇部队、民兵分队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6)当市区两级发布“六停”工作指令,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极端灾害性天气期间停课停工停运停航停园停业等措施的工作指引》文件要求和各行业部门专项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各项措施。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区防汛指挥部可依据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并结合台风暴雨影响时段和范围、水位变化、受灾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等级。
6.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区防汛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三)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防御提示详见附件2。
(四)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1.信息报送、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区防汛指挥部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防汛指挥部值班室书面报告。
区防汛办、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乡镇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较大汛情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对特大和重大防汛防台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乡镇、相关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2.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台风等灾害后,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需要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处置的,由区防汛办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人员转移和安置
对主海塘外作业施工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及进港避风的船民等,各乡镇和区建设管理、房屋管理、交通、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各防汛防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要按照“一场所一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规范管理,特别关注老、弱、病、残、孕、幼等脆弱人群,保证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坚决杜绝转移人员私自返回。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全力协助。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人员,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4.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报告区防汛指挥部。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预案,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区防汛指挥部指挥决策。
(3)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市级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洪涝、台风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乡镇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灾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当进行消毒和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监测,做好医学救援、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防汛指挥部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五)信息发布
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需经区政府新闻办审核后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统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六)应急结束
1.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当区气象部门解除有关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终止防汛防台响应行动后,由区防汛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督促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六、后期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地区应当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
1.区应急部门、各乡镇负责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重建或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2.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相关乡镇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区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编制计划,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职能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五)保险与补偿
政府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汛保险。
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总结与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每年应当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机构对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2.本区各通信运营机构应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
3.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必要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抢险与救援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驻崇部队、民兵分队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全区抢险队伍按照两个层次建立:
(1)区级抢险队伍
水务、电力、房管、建管、交通、医疗、通信、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驻崇部队、民兵分队组织抢险兵力,负责抢险突击任务。
(2)乡镇与责任单位抢险队伍
各乡镇抢险队伍、责任单位抢险队伍主要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应急抢险任务,并服从区防汛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3.专家技术保障
区组建区级防汛专家库,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灾情研判、决策指导和方案优化等工作。
(三)专业保障
1.供电保障
区供电部门负责全区的供电保障,保证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区商务部门做好监管协调工作。汛期保证所有线路均能安全供电,重点是保证全区防汛泵站电源安全供电;受台风、暴雨影响,一旦发生危及安全发供电的事故,各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2.供水保障
区水务部门要督促供水、原水企业落实两路电,并建立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包括沿江防汛墙、闸门和厂部门口铁闸门,挡潮并防下水道倒灌;第二道防线主要是在厂区、水库、泵站内部落实小包围措施防止积水,确保车间安全生产。在发生灾害时,通过管网调度等应急手段,尽力保证供水。
3.供气保障
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预先制定的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建立三级抢险队,落实两路或三路电,各主要生产设备要设三道防线,能防水深1米;坚持厂与车间两级日夜值班,对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突发事件,尽力确保燃气供应。
4.交通保障
(1)公交
区交通、交运部门应组织协调安排好应急备车,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遇城区大面积积水或供电故障,电车停驶后由汽车代驶,规定车辆涉水深度,电车为23厘米,汽车为35厘米,超过规定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2)省际客运
因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省际客运时,区交通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各长途客运汽车站点、水路客运站点内做好旅客宣传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在各检查站点加强检查,严禁超载,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行业内抽调大型客车、货运车、吊车等车辆作为应急备车。
(3)其他
长江隧道以及下立交地道必须落实防汛措施,防止雨水、潮水倒灌,并在确保不遭水淹的前提下尽量保持畅通。
当城区积水超过1米时,由驻崇部队等有关单位提供救生和抢运物资的车船。
5.生活保障
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区商务部门应当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各乡镇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备足必要的食品、副食品、燃料、饮用水等。
(四)治安与医疗保障
1.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台风等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2.医疗保障
各级卫健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做好相应的救援能力建设。
(五)物资与资金保障
1.物资保障
区防汛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粮储部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市级、专业和区级三级防汛储备体系,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防汛抢险储备物资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抢险用渣土及运输车辆,由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调度落实。
2.资金保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等所需经费,由该机构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六)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乡镇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当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八、监督管理
(一)公众信息交流
1.雨情、风情和水情预测预报信息由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风情、水情、工情、险情等实时汛情信息和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一般由区防汛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全区发生暴雨积水,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二)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应当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三)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
(四)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定义
1.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2.紧急防汛期:本区将出现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或者防汛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区防汛指挥部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3.防汛物资:指为防止或减轻洪水汛情灾害损失的物资。对于本区来说,是指防止或减轻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侵袭而储备的针对性强的物资,包括抢险物资、救生器材、抢险机具和辅助抢险设备。比如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是抢险物资,救生艇、冲锋舟、救生衣(圈)等是救生器材,挖掘机、打桩机、吊机、多功能抢险车等是抢险机具,照明灯具、对讲机等是辅助抢险设备。
4.三重一薄:重大工程、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薄弱环节。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预案管理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防汛机构要熟练掌握本预案的条款和操作程序,并负责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适时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操作性和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三)预案修订
区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四)预案报备
区防汛指挥部将本预案报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各乡镇、成员单位、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配套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报区防汛指挥部备案。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5月批准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防汛成员单位职责
2.崇明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防御提示
3.各级防汛机构领导在四级响应中的规定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