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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10-2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依法作出立案调查。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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