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 / 乡镇委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崇明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11-14 00:00

【字体:
  • 索引号:

    SY0024789991202300011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科技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科规〔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11-14

  • 发布日期:

    2023-11-14

  • 生效日期:

    2023-12-14

  • 失效日期:

    2028-12-1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崇明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上海市崇明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根据《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75号)、《上海市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规划导则》(沪经信台〔2020〕368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基站、管线、机房,以及相关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规范管理、融合建设、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涉及通信基础设施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协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本区通信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区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公安分局负责通信基础设施道路施工的审批和监管。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将通信基础设施相关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负责通信管线建设审批;负责涉及土地使用的通信基站建设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通信基站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开展信访监测、监督性监测。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同步开展;推进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与通信基础设施的共享和通信架空线的入地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通信管线穿越河道建设项目涉水涉塘等事项审批。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推进公园、绿地等区域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放,并做好审批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环节,核查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合格证明;配合做好既有小区通信配套优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违规查处工作。

区交通委负责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可报告;对未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的城市道路、公路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在编制工可报告时征询区科委(信息委)意见,合理预留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和安全距离。

第六条(主体责任)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承担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统筹规划

 

第七条(规划编制)  区科委(信息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按照市级统一部署,以国家、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制定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实现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体现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第八条(规划衔接)  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空间利用需求,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共建共享

 

第九条(通信基站建设要求)  坚持通信基站集约化建设,在存量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鼓励按市场化原则新建通信基站。

优先利用公共建筑物、道路综合杆、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等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新形态通信基站,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设。

建站应优先依托建筑物设置,在无建筑物可以依托或者建筑物无法依托的情况下,可以以落地塔方式设置。城市骨干路网、公共活动中心和旅游景区内设置通信基站的,应注重景观化、隐藏化。

第十条(站址资源开放要求)  本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车站、港口、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展馆、旅游景区和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应为设置通信基站开放其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资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托建筑物设置通信基站时,选址次序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市政设施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居住建筑。

第十一条(通信管线建设要求)  通信管线建设需充分利用通信管线存量资源,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在本区核心镇、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以及各类园区及成片区域新建开发时,通信管线应采用地下通行,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对已建的架空通信线,有计划分区域逐步入地。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通信配套要求)  新建住宅区通信配套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通信全面覆盖预留相应的基础设施,实现固定、移动宽带网络的无缝覆盖及其通信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区通信配套要求)  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按照本市有关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网络设施开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通信网络设施的有序安全共享,实现多家平等接入、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

第十四条(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要求)  新建商务楼宇配套工程建设或既有商务楼宇通信配套改造工程应按照《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执行,将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预留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及通信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设施保护)  职能部门、乡镇、园区应积极配合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落地,加大合法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合法的通信基础设施。通信基站权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设施维护)  共建共享的通信基础设施应当共同维护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统一维护,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建设流程

 

第十七条(通信管线建设项目)  通信管线建设流程采用常态化需求征询形式。

(1)有通信管线建设需求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征询共建需求;如有共建需求的,应召开专题会议讨论,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建设牵头单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的通信管线建设计划,报区科委(信息委)备案。

(2)区科委(信息委)征询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对通信管线建设计划备案信息进行确认。

(3)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持备案通知书及其他审批材料,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管线建设涉及乡镇、园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于施工完成后,向区建设管理委做好地下通信管线的备案,通信管线测绘数据按要求提交区规划资源局。

第十八条(通信基站建设项目)  通信基站建设流程采用定期需求征询形式。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按需通过市通信管理局共建共享平台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2)由市通信管理局设在本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审核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意见后,编制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报区科委(信息委)备案。

(3)区科委(信息委)征询区级相关部门及通信基站选址所在乡镇、园区意见后,对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备案信息进行确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九条(通信基站监管)  依据本市、区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和本市对通信基站设置、使用规定,对违反共建共享原则、未备案的通信基站和通信管线建设计划,一旦发现,报请市通信管理局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条(通信管线监管)  通信管线建设需通过共享需求征询,同路由管道3年内不可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通信配套监管)  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存在排他经营、限制竞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区科委(信息委)将报请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其他监管事项)  通信基础设施的协议拆除和迁建、设施终止使用后的拆除,以及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应急处置、警示标识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  区科委(信息委)应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开展通信基础设施科普活动,强化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保护通信基础设施的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估)  区科委(信息委)应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乡镇、园区支持和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和实施)  本办法由区科委(信息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