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崇明港西渔光互补11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7-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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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42X120220001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2〕27号

  • 成文日期:

    2022-07-18

  • 发布日期:

    2022-07-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崇明港西渔光互补11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工程位于崇明区新海镇、庙镇、港西镇、东平镇,基本沿北沿公路、老滧港、东风中心河走线。拟将上海崇明区港西镇128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上网送出至110kV红星变电站,新建一条80.42km 110千伏架空、电缆线路,其中新建四回路架空线长约4×18.1km、双回路架空线长约2×0.05km、双回路单侧挂线架空线长约0.15km、复线架空线长约3×2.5km,拆除原单回路长红线长约13.1km;新建电缆路径长度约为0.27km;新建电缆排管约0.144千米(含工井、电缆沟)。项目总投资15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沪发改能源﹝2022﹞31 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的影响。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应低噪选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等。夜间禁止施工,高噪声设备周围应设置隔声围栏,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等对工程施工防尘的相关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对扬尘防治重点施工环节和场所必须及时采取洒水、围挡、遮盖等抑尘措施;施工机械应符合相关规定悬挂牌照,不得使用高污染内燃机械;加强运输管理,必须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等施工废水和基坑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优先回用,多余废水由环卫部门进行抽运,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不得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收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泥浆、弃土等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要求,妥善堆置,防止尘土飞扬,并及时委托专业单位处理。施工过程产生的油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2、应加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管控,确保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3、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崇明港西渔光互补11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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