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包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纠正本区农村建房规定中若干法律问题”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府规〔2021〕2号,下称“区级管理办法”),我区农民建房的“房屋屋脊高度不超过10米”,该规定主要是根据上级规划等制定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一2035)>的批复》(沪府〔2018〕40号),乡村地区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2018年,市规划资源局与崇明区政府联合制定的《崇明世界级生态岛规划建设导则》中也明确乡村地区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
下阶段,我委将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等相关部门持续健全农民建房顶层设计,共同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民建房审批,加快满足群众合理诉求。同时,区司法局也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制定和常态化评估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法治建设水平。
感谢您对我区农民建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联系人姓名:张嘉诚 联系电话:5962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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