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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3-04-26 点击量:


路月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护险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从2018年起,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和《崇明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本区全面开展长护险试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各乡镇以及长护险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本区逐步建立起了长护险制度,有效满足了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长期困扰失能老人的医疗照护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关于您提出的“评估机制不完善”问题,根据《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17号)规定,不论申请民政居家养老服务还是长护险服务,均需通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机构会根据《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标准(试行)2.0版》(沪卫老龄〔2019〕3号),依申请对老年人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一是区内两家评估机构聘请的评估人员,均由上海市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评估人员根据《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上传,具体等级由专业系统生成。二是要求评估机构采集评估影像并有家属在场陪同。全面开展评估全过程影像资料采集,影像资料作为复查复核及评估管理的依据。三是建立预评估制度。要求评估员在评估结束后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对系统评估结果与预评估不一致的,重点开展集体评审,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准确。四是推行集中评估。除85周岁以上或长期卧床、行走不便的评估申请对象外,其他对象原则上都实行集中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开展状态评估。对骨折病人建立6个月后状态评估制度;对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存在异常的评估对象,由医保部门安排评估机构进行状态评估。六是实行评估公示制度,并建立重度等级人员公示期内抽查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

关于您提出的“长护、家政服务混淆”问题,根据《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沪民福发〔2016〕46号)规定,长护险服务项目分为27项基本生活照料和15项常用临床护理,共计42项护理服务内容,主要以护理服务对象身体为主,与生活环境相关的家政项目暂不纳入。针对长护险护理员技术水平低,缺乏体系化培训的问题,我们从2020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区护理员开展岗位技能全员(8317人次)提升培训,每年选取2-3个服务对象需求多,难度系数高的项目进行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护理员,由区医保协会给予继续培训记分,建立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我们联合区总工会等部门开展护理技能竞赛,进一步激发护理员的职业归属感,为长护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建立一支合格、专业的护理员队伍。经过三年的培训,有效优化护理服务供给,更好满足护理服务需求。区民政局也通过加强培训、建立“机构自查、镇级督查、区级巡查”三级监管体系、异常工单通报制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力度,避免“长护险”、“家政”服务内容混淆。

关于您提出的“长护险申请难”问题,为提高长护险资源使用效率,保障重度失能老人的照护需求,为此,我们广泛宣传长护险政策。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长护险与民政居家的区别,引导参保人员按照实际需求申请长护险服务。实行服务总量管控。根据全市工作部署,2020年开始我们对各乡镇长护险区域服务总量分类管控,由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村居委对长护险服务需求申请人开展照护需求调查,在确保重度失能人员需求保障的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受理长护险服务申请,控制不必要的长护险服务需求。关心关爱老人。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对特殊对象失能老人(90周岁及以上的超高龄老人、重残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60周岁以上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的关心关爱,落实“三优”措施,即优先开展评估,对特殊对象失能老人申请评估的,可组织优先上门评估,减少老人评估等待时间;优先提供服务,对于超高龄老人和重残老人,在确保客观公正的同时,可适当缩短其评估等级的公示期直至免于公示,让确有服务需求的老人优先享受到护理服务;优化衔接转介,在评估后第一时间联系特殊对象及其家属,及时安排护理人员制定服务计划,加强服务跟踪,确保关爱服务项目精准匹配、保障到位。

目前,长护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尚需不断完善,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本区长护险管理,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感谢您对我区长护险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崇明大道8188号3号楼   邮政编码:202150

联系人姓名:沈汉春            联系电话:69688583


附件: 对0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