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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2-06-27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区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代表建议”)。

本办法所称区政协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和在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界别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等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区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以下统称“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区有关规定,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民主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区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建议由区政府领导亲自协调办理或区政府重点督促检查。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建议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主管办理工作的科室,配备专(兼)职承办员;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工作台账,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保障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宣传办理工作成果;定期报告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  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统筹安排办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处理,带头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的承办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负责承接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指导、协调本单位业务科室做好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办理进度;对本单位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八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归口办理,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单一性内容的,由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原则上由一家承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相关单位配合办理(会办)。必要时,可由多家承办单位共同主办(合办)。个别职责不清、争议较大、分歧突出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后,指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会(以下称区“两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或立案。涉及政府工作的代表建议和政协集体提案、重点提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区政府研究处理;涉及政府工作的委员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涉及政府工作的,交区政府研究处理;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交区政府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集体提案、重点提案,区政府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为了提高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效率,尽量减少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现象发生,交办时,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研究确定主办、会办和合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逐一登记,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经研究后认为相关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要增减其他承办单位的,应当在分办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不得无故推诿、滞留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承担其工作职责的单位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协商、走访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工作,抓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定计划,分解任务,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对建议提案提出的对政府部门工作有帮助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和吸收;对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凡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争取建议提案提出人的理解。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从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答复完毕(格式见附件1、2)。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处理答复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并需及时告知建议提案提出人。

第十三条  凡明确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承办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于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格式见附件3、4),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建议提案提出人。会办单位因故不能在1个月内提交会办意见的,应当在与主办单位沟通后,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向建议提案提出人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主办单位要求会办单位共同走访提出人的,会办单位应当配合。对合办的建议提案,合办单位之间在办理答复时应当在充分协商后,共同或分别行文答复建议提案提出人。

正式答复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办理过程中,区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应当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加强与提出人的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及网络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流程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建议应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与代表见面。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应与有关代表见面,加强沟通交流,了解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

(二)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承办单位应在对建议进行分析后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对重点建议,应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三)集体讨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方案,应经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四)征求意见。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办理结果之前,应征求区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五)答复代表办理结果。承办单位领导应当面答复有关代表办理结果,并就办理情况征询代表意见。

政协提案办理,参照代表建议办理流程执行。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走访、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走访、答复前2名委员;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走访、答复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负责人或界别召集人。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内容,逐条答复清楚。办理复文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书面答复应附送人大代表建议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反馈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6)。人大代表建议征询意见表和政协提案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单位负责收回,并分别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应在答复期间准确掌握提出人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的评价。

代表建议答复,需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办理复文首页标明办理结果,共分五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难以解决。政协提案答复,需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办理复文首页标明办理结果,共分三类:解决或采纳(A)、列入计划拟解决(B)、留作参考(C)。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按如下标准分类:

代表建议答复为“已经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或是所提意见和建议已被采纳或吸收;答复为“正在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有具体方案和措施,正在着手解决,并有明确的解决时限(一般在一年内解决);答复为“计划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已经或正在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有解决时限(一般在两至三年内解决);答复为“留作参考”的,应是所提问题或意见、建议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在三至五年内确实无法解决的,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拟作工作中研究参考;答复为“难以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或意见、建议因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等不能加以解决的。

政协提案答复为“解决或采纳”的,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归于此类。提案就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出宏观性、前瞻性意见、建议被采纳:提案得到区政府领导、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重视,有针对性具体批示;提案建议被吸纳到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之中;提案建议引起承办单位重视,被列入有关专题会议或有关调研计划研究等;提案内容主要是建议有关单位工作中需重视、注意或警惕的现象,承办单位认可并表示重视相关建议。提案要求解决具体问题并提出可操作性建议被采纳: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已经解决;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提案者表示认可。答复为“列入计划拟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已经或正在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有解决时限(一般在三年左右解决)。答复为“留作参考”的,应是所提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或者所提具体问题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三年左右难以解决。

第五章  跟踪和督查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处理答复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等形式对本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单位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验收或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同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对相关意见进行重新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再次答复提出人。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复查,应在收到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意见表后的1个月内完成,并答复提出人,同时分别报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若提出人仍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八条  办理和落实建议提案情况,纳入本区政务诚信建设范畴。承办单位应落实专人做好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工作。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代表建议和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政协提案,要制订解决落实计划,并定期就进展情况与提出人进行沟通。经过跟踪落实,对已经解决的,要将解决和落实情况及时复告提出人;对计划解决的,要于每年年底将进展情况复告提出人(格式见附件7、8),并分别报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向提出人充分说明原因,并分别向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对尚未解决的,应继续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对跨年度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区政府办公室应做好跟踪督办工作,每年年底对三年来尚未解决落实的建议提案进行检查,协调督促承办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对办理结果为“留作参考”“难以解决”的代表建议和“留作参考”的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也要适时进行研究,一经条件成熟,应列入计划,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落实解决。

第六章  办理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深化本单位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办理总体情况的公开。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是公开责任主体,会办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理复文应当健全办理结果公开同步审查等机制,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其中,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应当一并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

第二十二条  办理复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原则上应当主动公开全文。

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因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而不宜全文公开的,可依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作区分处理后,以摘要方式公开。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合并公开摘要。

在提交立案时,提出人明确表示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内容不宜公开的,办理复文可不公开。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并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明确标注。会办单位不需要主动公开会办意见,但应当在会办意见首页上标注会办意见内容的公开属性,供主办单位参考。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就办理复文公开事项要求会商的,会办单位应当配合,提出参考意见及依据。主办单位认为需要征求提出人或有关第三方意见的,应当及时联系沟通。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牵头协调,视情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对合办件,合办单位之间应当就办理复文公开事项做好沟通。

第二十五条  办理复文拟公开但尚未公开前,承办单位获悉提出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暂缓公开办理复文。办理复文公开后,提出人对办理答复表示不满意的,应当与提出人进一步沟通或再次办理后,适时公开最新办理进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公开办理复文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办理结果,增强公开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办理复文的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采纳各方面的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办理复文,自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有办理任务的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进行书面总结。书面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复查的情况;今后工作的建议和打算,以及跟踪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目录等。书面总结应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完毕后的一周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分别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区政府系统的办理总体情况,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

第三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承办单位结合各自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表彰相关科室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书面答复、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反馈意见表、跟踪落实的复告以及书面总结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在下一次区“两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转区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按区政府办公室的办文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由乡镇人大办事机构直接转交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按人民来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规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12月25日印发的《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崇明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崇府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