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理制度规定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4-06-03 点击量:

2011127日崇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830日上海市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崇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本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并有领衔代表;

(二)内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三)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纸。

第七条 代表应当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应当认真审阅议案文本,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八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是指自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日起至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议案。

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形成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作为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议案。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登记、分类、编号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时,由大会秘书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分类、编号,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并在收到代表议案后的三十日内书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举行时,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同时递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向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受理情况,包括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受理后送交大会秘书处的代表议案和专门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二)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建议意见;

(三)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建议意见。

主席团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并作出决定。

主席团认为代表议案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条要求的,可以决定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区有关机关、组织按照《上海市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处理。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代表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该代表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第十三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过半数且不少于十人对主席团不作为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大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四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

主席团应当将代表的复议要求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主席团复议做出决定,或者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复议的决定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该议案的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本区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本区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再进行审议的事项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本区有关机关、组织进行研究。本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本区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会议,听取领衔代表对议案的说明和对议案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作出决定,将代表议案提请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议案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交本区有关机关办理。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本区有关机关对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交付办理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认真办理,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代表。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含有明确的办理部门、措施、时间要求等内容的办理方案。

本区有关机关在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本区有关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由原承办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代表。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区有关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本区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代表对本区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决定草案等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有关起草说明中予以阐述。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21日起施行。1987411日崇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崇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处理议案和代表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