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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区政协提案是在崇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和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与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合作,共同参与提案工作,充分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崇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服务。
第五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由专人负责日常事务。届中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区政协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三)以学习培训等方式对提案者进行指导,提供服务,为提高提案质量创造条件。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五)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立案,与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并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协助、推进承办单位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七)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和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组织、协调开展提案办理协商。
(十一)接受上海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本市其他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设提案组负责提案事务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以及上海市的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须做到案由明确,简明扼要,一事一案,并提交至“崇明区政协提案办理系统”。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列于首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主要负责人或召集人签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案应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提案者与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个人或联名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可以本党派、本团体和本界别的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集体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本地区委员小组的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集体提案。
(四)在崇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交涉及本区工作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者应强化责任意识,以增强提案实效为目标,深入调研,科学分析,反复论证,努力提高提案质量。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予以立案的,须通知提案者。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七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反映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诉讼、复议、仲裁程序以及已作出判决、裁定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要求为本人或者他人解决非群体性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对不立案件,经向提出人说明并征求意见后,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
第十八条 内容涉及区政协自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予审查和立案,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转交区政协办公室处理并答复提出人。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协建议案形式向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书面答复提案者。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针对提案所提建议提出办理意见,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并根据提案办理情况,按照“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三个类别,在提案答复件首页上注明。
(二)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如提案涉及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办复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三)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至前二名提案者;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地区委员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或组长。区委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将电子文档上传至“崇明区政协提案办理系统”。
(四)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如有需要,主办单位也可要求会办单位共同答复提案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
(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七)办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由承办单位领导征求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负责人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提案委员会可通过组织相关界别、其他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协上海市崇明区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或商请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督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提交的其他集体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后,转报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通过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对当年度所有提案及历年来办理答复为“列入计划拟解决”和“留作参考”的提案进行跟踪,督查办理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应形成协商意见书,并抄送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听取有关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的通报,并认真讨论,视情提出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质量的协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应从政协全局工作的高度,把提案工作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主任或指定一名副主任负责,加强综合协调,将提案工作与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提案资源和成果,形成履行职能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八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发挥专业优势,结合各自工作,每年选择若干提案进行督办或协助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政协上海市崇明区委员会给予表彰。
优秀提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般不超过当年提案数的10%。
届终视情评选本届最佳提案,从届中所有提案中评选产生,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件。
最佳提案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选题紧紧围绕崇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综合性或前瞻性。
(二)提案反映情况明晰,分析问题科学,对策建议可行。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已产生或将会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党委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按如下程序评选产生:
(一)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提出优秀提案的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
(二)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三)报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