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