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水域禁捕的相关提示

信息来源:城桥镇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

浏览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更好的保护长江母亲河,切实加强长江城桥段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行为,确保我镇长江禁捕工作取得成效,现就我镇长江水域禁捕工作进行以下提示:

禁渔范围

        长江水域内所有河道(含城桥段)

禁渔对象

        除垂钓外,禁止从事任何渔业捕捞作业行为;禁止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禁止销售违法捕捞工具。

禁渔要求

        1.严禁“三无”船舶和人员进入水域通道。

        2.严禁捕捞渔船、捕捞渔民到禁捕水域非法捕捞。

        3.严禁禁捕水域“绝户网”“地笼网”。

        4.严禁生产加工和买卖非法捕捞网具。

        5.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6.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8.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9.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销售违法捕捞工具。

工作要求

        1.镇农业部门做好禁渔宣传发动,水域非法捕捞、已退未拆渔船的管控及拆解工作。

        2.镇水务部门做好河道内地笼、攀网、沉船等阻水物的清理工作。

        3.镇稳定部门做好“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清理取缔工作。

        4.镇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渔货物市场与流通环节的整治,打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违禁工具等行为。

        5.镇菜场公司严禁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进入菜场。

        6.各村居、养殖场负责辖区禁渔宣传,做好“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排摸和清理工作。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