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兴镇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3-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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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99161202400004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中府〔2024〕24号

  • 成文日期:

    2024-03-25

  • 发布日期:

    2024-03-25

为促进中兴镇乡村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优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加快农、文、商、体、旅融合发展,打响“樱花小镇 漫居中兴”乡村旅游品牌,提升中兴镇全域旅游的产品供给力、业态融合力、市场影响力、人才吸引力,根据崇明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结合中兴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注册地在中兴镇范围内且符合政府鼓励导向、产业发展带动性强、诚信合法经营的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对中兴镇全域旅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相关主体。

二、扶持标准

(一)培优产品供给力

区域发展

鼓励以村为单位积极申报全国、市级、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展申报国家A级景区。对新获评的相关行政村及景区提供周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景观标识、公共停车区域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阵地培育

鼓励培育“网红打卡点”。积极培育、推荐镇域内具有乡村旅游特色及消费影响力的企业参评区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相关示范基地,对获评的企业给予投资总金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鼓励旅游企业创建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对获评国家、市、区级文化遗产名录并在中兴镇建立相关活动阵地的,依次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具有中兴特色的文化传承项目,经镇评定给予1万元奖励。

政府扶持

保障优质旅游项目落地运营。建立镇文旅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对文旅项目前期设计规划、项目落地办理、后期建设运营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项目申报、评优推荐、政策申请、宣传报道等方面支持帮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扩大旅游消费能级。为镇域内旅游企业提供志愿服务、崇明宣传、“中兴优品”、休闲运动、金融电信服务、文化演出、花经济、乡村生活体验进旅游场所等“八进”旅游场所活动,为游客带来多元化旅游体验。

支持开展“万人看中兴”活动。积极推荐本镇范围内具有乡村特色及消费影响力的旅游点位或项目纳入市、区研学实践活动菜单、职工疗休养、企业团建、党组织学习考察、学生春秋游等活动目的地等推荐点位。

(二)强化业态融合力

产业融合

鼓励旅游企业产业融合。在原有业态基础上,对新增的农、文、商、体、旅等特色配套项目,经认定运营良好且满一年后,按项目除房屋土地之外的实际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条 游线开发

鼓励旅游企业开发特色游线。挖掘更新游线形式和内容,设计推出《漫居中兴》系列精品旅游路线,积极指导、推荐镇域内点位参与区级以上旅游线路评选活动,对入选国家、市、区优秀线路范围的点位,依次给予经营主体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活动承办

鼓励旅游企业主办或承办乡村旅游活动。对承办政府相关部门活动或创新举办文旅系列活动并起到聚人气、促经济、展形象作用和提升文旅节庆活动效能的企业,经评定,给予活动补贴1万元,全镇每年奖补活动不超过20个。

(三)激发市场影响力

提质升级

鼓励经营主体提质升级。积极指导、推荐镇域内民宿参与市、区高星级民宿评选,对被评定为上海市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积极引导农家乐提质升级、转型发展,对经营情况良好、带动效应好、年接待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非市、区五星、四级民宿的民宿(农家乐),对周边环境等进行提升整治。

品牌推广

开展“漫居中兴”多旅融合推介活动。“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广泛引进、支持具有良好推介实效的新媒体平台、社会力量围绕中兴镇特色旅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积极推荐、组织镇域旅游企业参加区级以上旅游推介会,对优质企业提供区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资源及对外宣传渠道。

(四)塑造人才吸引力

人才培养

引进、培育乡村旅游带头人。定期评选中兴镇乡村旅游带头人,积极推荐获评人员参加区级以上乡村旅游带头人系列评选活动。对获评国家级、市级、区级乡村旅游带头人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持续做好乡村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培训。促进“漫居中兴”多旅融合党建联盟、镇民宿协会等组织发挥作用、良性发展,强化人才管理,活动策划、管家培育、新媒体宣传等实操类业务培训,提升行业对外服务水平。

农旅共富

鼓励旅游企业就近用工。对带动本镇富余劳动力在旅游行业中实现“家门口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含劳务派遣公司)。

鼓励开发利用镇、村闲置资源。对在镇域内开发乡村旅游项目促进村集体经济增收且运营满一年的,经认定,按上年度村集体经济增收的10%给予奖励,同一经营业主每年奖补不超过5万元。

  三、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二)同一经营主体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通过本办法获得补贴的经营主体,如在后续运营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将追回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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