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3712026000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崇河委〔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1-05
发布日期:
2026-01-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党(总)支部:
根据工作需要,经新河镇党委研究决定:
张霞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兴教村党总支委员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兴教村第一网格党支部书记;
龚帅华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石路村党总支委员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石路村第三网格党支部书记;
顾庆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群英村党总支委员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群英村第二网格党支部书记;
黄娟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民商业街区党支部书记。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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