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37120240002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崇河委〔2024〕62号
成文日期:
2024-07-19
发布日期:
2024-07-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党(总)支部:
根据《关于同意<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机关党政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设置方案>的批复》(崇委编〔2024〕26号)文件要求,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本镇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及人事任免情况通知如下: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不再加挂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文体服务中心牌子。龚伟同志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仍加挂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名称不变。沈凯同志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主任,免去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主任职务;俞自奋同志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副主任,免去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名称不变,划入原上海市崇明区水务所所属新河镇水务管理所、原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生态保护和市容环境事务所承担的职能及人员编制。张雷同志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水务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经济发展中心名称不变,划入原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财政所承担的职能及人员编制。陶亮同志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水务管理所所长职务;顾友达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设立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划入原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所属新河镇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能及人员编制。施惠国同志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刘海萍同志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唐滔同志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生态保护和市容环境事务所副所长职务。
撤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生态保护和市容环境事务所事业单位建制。
撤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财政所事业单位建制。张莉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财政所所长;顾丽娟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财政所副所长。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