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908120240004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向府〔2024〕47号
成文日期:
2024-12-17
发布日期:
2024-12-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镇经联社、各村经济合作社及各集体单位、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资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崇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崇农规〔2022〕2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向化镇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资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崇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崇农规〔2022〕2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镇、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控股集体企业所属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房屋等经营性资产的租赁交易。
二、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委员会下设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的日常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经营符合所在区域产业规划要求,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
镇集体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全资、控股集体企业是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资产租赁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并自觉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组级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原则上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代理实施。
三、租赁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全部纳入上海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以下简称“三资”平台)监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进入上海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严格实行民主决策,基本程序如下:
(一)方案预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租方的,由合作社理事会提议、村党组织商议并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审;镇集体经济联合社、集体企业作为出租方的,由出租主体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审。租赁方案应包括标的物基本信息、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交易方式等内容。
(二)民主决议
租赁方案预审通过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后再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镇集体经济组织提交镇党委会审议后再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应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开交易
租赁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租方通过“三资”平台线上发起交易,根据上海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规范实施公开交易。
(四)签约公示
根据公开交易结果,以区级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方正式签约(如遇一事一议,需经法务审核后方可签约)。租赁标的物面积、租赁价格、租赁周期等签约情况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四、租赁价格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价格不低于每年1万元/亩。农村集体农用地租赁价格不低于本区公益性项目流转农用地补偿指导价。同时,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周边同类用途土地的租赁价格。
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出租价格,按照面积大小确定不同的基础价格,即5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天的基础价格为1元,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为0.8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为0.5元。
集体经济组织房屋一般用于公益事业、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或者产业和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不得用于之外的传统竞争性行业。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用途不同,确定不同的基础价格调整系数。从事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或者产业的,基础价格调整系数在0-0.5之间确定。如果是非盈利性的,基础价格系数在0-0.3之间确定;如果是盈利性的,基础价格系数在0.2-0.5之间确定。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基础价格做适当的调整。周边交通状况较好的,可适当上浮,上浮的比例为10-30%,周边交通状况较差的,可适当下降,下降的比例为10-30%。根据房屋本身的状况,基础价格适当调整。房屋状况较好的,基础价格可适当上浮,上浮的比例为10%-30%;房屋状况较差的,可适当下降,下降的比例为10%-30%。
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出租时,其所在的土地也一并出租,房屋与土地价格分别计价。
对确因历史原因、客观现实等造成新签、续签合同租赁价格低于指导价的,出租方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与承租方沟通协商后,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方可实施。租赁价格低于指导价的,租赁价格应有增长机制,原则上租赁价格在一个租赁周期内逐步提升至指导价水平。
五、租赁期限
农村集体资产一个租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确因历史原因、客观现实等造成新签、续签合同租赁周期超过5年的,出租方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与承租方沟通协商后,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方可实施。
六、监督管理
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严控集体资产租赁风险,全面梳理排摸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分层分类有效化解长期租、低价租等历史遗留问题合同,持续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再行调整。
(二)本方案由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