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公共数据共享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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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666666666120250000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数〔2024〕10号

  • 成文日期:

    2024-10-28

  • 发布日期:

    2024-11-13

区委各部、委、办、局,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崇明区公共数据共享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崇明区公共数据共享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2024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公共数据高效便捷共享,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共享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数字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数据赋能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城市数据共享开放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关于数据共享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公共数据和为其他单位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数据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数据发展管理,统筹推进数据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数据收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对全区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成效开展考核评估。

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公共数据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数据收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制定公共数据归集标准、上链等管理规则,提供基础工具服务,组织全区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归集与治理,承担区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的区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归集、共享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公共数据归集标准、上链等管理规则,将公共数据及时、完整归集至区大数据中心。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区数据局指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公共数据应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全量上链,充分共享。

第六条  工作责任

区大数据平台是全区实施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归集、融合治理、资源检索、需求管理、共享交换的统一基础设施,由区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区大数据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区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单位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和归集

第七条  目录编制

责任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全量纳入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归集范围。责任单位不得以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理由,拒绝向区大数据中心及时、完整归集公共数据。

责任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开展、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等情况,同步规划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共数据目录编制。

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包括信息资源目录名称、资源目录格式、更新周期、来源系统、更新频率、分级属性、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开展公共数据职责、系统、数据三目录上链管理。

第八条  目录审核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在收到责任单位编制的公共数据目录后,对目录要素的完整性、规范性、重复性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目录编制规范的目录予以退回并附退回原因。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回的公共数据目录后,对目录进行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九条  目录调整

因业务、信息系统等发生变更需要调整公共数据目录的,相关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区大数据平台提出目录变更或者删除申请。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对目录变更或者删除申请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对公共数据目录进行相应变更或者删除。区大数据中心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调整公共数据目录将影响数据共享应用服务的,应当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数据使用单位就历史数据处理、共享应用服务衔接等形成目录调整方案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数据归集

责任单位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后完成数据归集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机制,按时向异议提出方反馈核实结果,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

对已纳入公共数据目录的数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数据稽核处理措施,并根据目录中公共数据的更新频率进行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区大数据平台开展全链路数据质量监测,定期与责任单位开展数据对账,一经发现问题,及时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机制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公共数据需求管理和共享应用

第十二条  需求申请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共享的公共数据的区级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需求单位),应当通过区大数据平台提出公共数据共享需求申请。

公共数据共享需求申请应当明确有效期限、数据范围、数据使用范围、资源使用范围、资源用途说明。

第十三条  合规应用

需求单位在提出公共数据共享需求申请时,应当作出需求真实、使用目标合理、使用过程安全合规等承诺。数据使用后应及时报送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成效至区大数据中心。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运用电子印章等手段,依托区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应用签署等服务。

第十四条  需求审核

需求单位在提出公共数据共享需求申请后,区数据局应根据数据共享需求的可行性以及是否属于有条件共享范围等情况,在区大数据平台上进行初审后流转至相关责任单位。申请流程完成后,由区大数据中心进行备案。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共享需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由区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审核不通过的,除因共享需求申请不规范外,责任单位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第十五条  授权共享

区大数据平台应当提供接口、数据订阅等数据共享服务方式。

需求单位应当优先选择接口服务的方式共享使用相关公共数据;使用其他方式的,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技术评估和指导。

第十六条  新增需求

对共享需求中涉及公共数据尚未完成目录编制或者归集的,需求单位可以通过区大数据平台(供需平台)提交需求清单,明确数源部门、应用场景、使用的数据项等内容,由区大数据中心提请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或者归集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区大数据中心提请后,及时完成目录编制、归集和需求审核工作。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家级、市级以及其他区共享的公共数据的需求单位,应当通过区大数据平台(供需平台)提出需求申请。

第十七条  协商机制

建立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协商机制。责任单位、需求单位对需求的合理性、数据的可共享性以及需求申请审核未通过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区数据局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应用范围

需求单位应当限于共享需求申请时所承诺的应用场景范围,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不得用于其他应用场景和目的。

第十九条  共享终止

需求单位因业务调整不再使用公共数据共享服务的,应当及时终止相应共享需求。

第四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责任

本区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全制度

区大数据中心和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在公共数据上链和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措施

区大数据中心和各相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体系,强化日常监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防止公共数据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区数据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

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区数据局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数据安全检查。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公共数据共享使用情况进行日志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供公共数据共享使用情况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

区数据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单位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成效、安全保障措施、公共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相关结果作为对各单位数据治理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归集与更新、共享需求申请审核等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区数据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共享应用成效评估、数据安全评估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安全风险,可以根据紧急程度暂停或者终止相应共享服务,并报送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区数据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参照执行

区管企业及在崇相关单位的公共数据共享参照本细则执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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