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2025年扶持发展新型
农村集体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50001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5〕45号
成文日期:
2025-05-14
发布日期:
2025-06-11
各相关乡镇: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崇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特点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崇明区2025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5年5月14日
崇明区2025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崇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特点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2025年崇明区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共600万,按照市相关通知要求,遴选20个村,每个村扶持30万元。各有关乡镇和村可根据各自财力及其他可统筹的资金予以配套,确保项目资金保值增值。
二、项目情况
立足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功能定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运行模式为主。经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乡镇推荐、区级评审,首批遴选了绿湖村等19个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其余项目待完成申报遴选后再公布(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区委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统筹推进,乡镇和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抓好项目建设和后期运维管理,做好固定资产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入账等管理工作,确保7月底前全部开工、10月底前全面完工,确保项目绩效。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经实施村提出、乡镇审核通过、区级备案后变更。项目涉及与第三方企业联结机制的,要切实做好相关合作协议起草和签署,合作协议需在开工前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乡镇应按照中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制度规定,严格落实专款专用,切实做到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将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项目公示。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由区级直接拨付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村两级在项目开展前与完成后要做好公示,公示时附上区级试点方案、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表、绩效自评表及投诉电话:12317。
(四)全面摸清家底。各乡镇全面梳理自2019年起获拨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结余情况等。鼓励乡镇片区化开展项目建设,统筹用好历年项目结余资金,变各村单打独斗为小组团抱团取暖,提升中央支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的可持续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五)注重总结宣传。各有关乡镇、村要及时梳理总结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示范带动周边乡镇、村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统筹推进力度,逐步实现村村都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补助对象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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