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崇明区内陆水域
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50000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5〕14号
成文日期:
2025-02-25
发布日期:
2025-03-19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5年崇明区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2025年崇明区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
2025年崇明区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
为保护本区内陆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查处“电、毒、炸、地笼”等非法捕捞行为,推进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着眼当前、注重长效”的工作原则,坚持常态化水上与陆上相结合巡查整治,依法依责整治违反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聚焦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捕捞方式,建立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要成员的联勤联动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防止出现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现象;加强源头治理,清除各类涉渔“三无”船舶(艇、筏)和非法定置捕捞渔具。
二、工作内容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要根据实际情况,摸底排查本区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情况,全面掌握其分布、数量、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禁渔期日常渔政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电捕鱼、地笼等非法捕捞行为。各乡镇依托内陆“河长制”“河道警长制”等河道管理制度,建立发现处置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清理地笼、丝网等网具。
(一)开展禁渔期宣传排查工作
1.乡镇要充分发挥村居作用,掌握辖区可能存在电力捕捞、地笼捕捞人员的基本信息,形成重点管理人员名册。通过日常巡查、走访调查,开展外来人员排摸,了解相关非法捕捞人员信息,排查非法捕捞线索,与渔政、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发现电力捕捞、地笼捕捞等案源及时报告,坚决遏制辖区河道内非法捕捞问题。在各行政村张贴《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关于发布我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向群众发送宣传资料,落实告知制度。以“河长制”“湖长制”为依托,建立发现机制,严禁闸口外涉渔“三无”船舶进入内陆河道水域,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发挥河道保洁队伍巡查作用,及时清除河道阻水物、地笼等网具。
2.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要安排渔政执法人员、执法车辆、船艇在市级河道内做好日常巡查执法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设立110和59621692举报电话,鼓励和动员广大群众及时举报违反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在区级媒体宣传内陆禁渔期通告,扩大社会知晓率,邀请电视台跟踪报道专项执法行动,形成全社会打击非法捕捞的震慑力。
(二)开展禁渔期日常巡查管理
1.严格落实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2025年本区内陆水域禁渔期时间为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严厉打击“电、毒、炸、地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2.贯彻落实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通告精神,内陆水域禁止使用地笼、插网、网簖、地笼网、机吸耙刺、机拖耙刺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组织力量开展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重点打击在禁渔期电鱼、机拖耙刺、泵吸贝类等违法行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水产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在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
3.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要制定巡航检查计划,安排中国渔政31103船、摩托艇和执法车辆,落实禁渔期市级河道巡航执勤机制,增加日常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规范渔业资源监测行为,因地制宜加强垂钓行为监管,防止以休闲垂钓为名从事非法捕捞;区级河道、乡镇河道由各乡镇建立日常巡查处置机制;加强各类信访举报核查,妥善处理相关舆情动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
4.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对于在禁渔期电鱼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强化生态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失追偿。
(三)强化专项执法和多部门联勤联动执法
1.持续开展渔政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采取白天与夜间、明查与暗访、陆上与水上相结合的检查模式;采用流动巡查、蹲点伏击等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毗邻交界水域和举报集中水域执法检查;对在禁渔期内查获的电捕鱼等非法捕捞案件,积极开展行刑衔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用于非法捕捞作业的涉渔“三无”船舶随案扣押。
2.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和乡镇,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在禁渔期内开展联合行动,对查获的非法捕捞行为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乡镇、水务部门要加强内陆河道“三无”船舶和违规网具的排查,开展清理整治。
(四)开展禁用渔具专项检查
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检查渔具商店,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严肃查处。清查违法制售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严查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和电商平台,从根源上清理取缔一批电鱼器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要树立大局意识,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乡镇等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方案,统筹执法力量,要以“打非”“清船”“清网”为契机,将日常监管纳入乡镇网格化和河长制管理平台,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严格落实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将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查处、禁用渔具取缔纳入乡镇绩效考核,每月通报工作情况。
(二)强化舆论宣传,注重信息收集
要加强舆论引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集中公开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和取得的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信息,争取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支持。要及时处理好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工作处置回复的满意度和处置率,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线索,梳理分析非法捕捞行为规律,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同类问题要开展重点整治。
乡镇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内陆禁渔期、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做好“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解释的宣传;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乡镇要及时报送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整治情况,将《2025年崇明区内陆水域打击非法捕捞月报表》(附件2)于每月25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联系人:冯向东 联系方式:021-69692715 手机17521724685)。
(三)加强联勤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长效机制,畅通部门间执法信息交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相关移送机制,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要严格履行执法检查及办案流程,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宽严相济“柔性执法”,防止激化社会矛盾,确保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安全。
(四)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及材料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要积极总结梳理全年专项行动情况,将《2025年上海市内陆水域渔政执法情况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每次专项行动后,及时将《2025年上海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上报。2025年度内陆水域禁渔期渔政管理和2025年度内陆水域渔政管理总结分别于6月1日前和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执法总队。
附件:1.2025年崇明区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2025年崇明区内陆水域打击非法捕捞月报表
附件1
2025年崇明区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管帮超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副主任
副组长:郁春泉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大队长
曹泽毅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养殖业科 副科长
组 员:顾乾立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副中队长
蔡文煜 崇明区长兴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林文华 崇明区横沙乡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朱 琳 崇明区新村乡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夏利军 崇明区绿华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赵任妒 崇明区三星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范春贤 崇明区庙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孙君帅 崇明区港西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陆景辉 崇明区城桥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肖 军 崇明区建设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李 志 崇明区新河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施凯旋子 崇明区竖新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施 凯 崇明区堡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陈洪娟 崇明区港沿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龚裕婷 崇明区向化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施春波 崇明区中兴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陈凡毅 崇明区陈家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刘 宇 崇明区新海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顾 超 崇明区东平镇农业农村发展办 主任
陈 缨 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 副主任
张 浩 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长制办公室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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