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
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251120240001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24〕27号
成文日期:
2024-11-25
发布日期:
2024-12-20
各乡镇: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工作方案》,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安全保障,区民政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检察院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结合本区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1月25日
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和《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领域常态化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运营、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环节,遵循“属地负责、联合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老年人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建立“六个全”(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的综合监管模式,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区民政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医保局和区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成立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本区养老机构各类安全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下设安全专项监督工作小组,分头负责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明确监管职责
区民政局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的许可监管;依法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管、服务内容监管、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守则情况监管、内部运营秩序监管等。
区公安分局依法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场地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的监管;依法处置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业人员存在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等有关禁止性规定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中涉嫌犯罪的情况;与区民政局共同依法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情况。
区建设管理委依法实施养老机构类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和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办理。
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与市场监管职能相关的许可、监管;依法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医保局依法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使用的监管。
区检察院依法对养老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情况和养老机构住养老人人身权利保护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乡镇履行好属地安全责任,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常态化各类安全检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落实整改。
(三)完善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1.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对象名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梳理各部门、各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整合为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各部门共享。
2.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为基础,根据各部门法定职责、监管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从人员、设备、环境、制度、产品质量等维度,全面梳理各部门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执法时涉及的要素内容,进一步完善部门职责清单。
3.健全协同处置机制。广泛收集来自信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养老服务机构问题线索,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分析,形成问题线索清单。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由区民政局依法移送至相关职责部门依法查处。
4.健全联合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信用信息嵌入区综合为老服务监管平台,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参考,提高监管效率。
(四)监管成果应用
1.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收住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供养对象的,当地可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费转至运营方,用于支付供养对象的生活、护理、照料服务等费用。
2.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应用。加快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养老机构欺老虐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依法严厉查处。
3.强化正向激励。监管或评估结果可作为对运营方奖惩、中止或续约的依据。建立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综合质量评估考核联动的奖补机制,省级将每年评选一批公建民营养老优质服务机构。各地可预算专项建设奖补资金,用于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所需的大宗维修经费。
4.依法依规追责。所有权方和监管方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性质情况,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承包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具体监管办法
1.区民政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关于印发<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崇民〔2023〕24号),以治安安全、服务安全、医疗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为监管重点,每季度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区民政局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医保局和区检察院等部门,将人身安全、在建工程、房屋质量、基金使用、服务监管等内容,逐步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范围。
2.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动态掌握养老机构专项安全情况,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开展好问题整改,建好安全屏障。将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安全隐患、突出问题、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共享,重大事项随时互通,进一步降低监管、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3.各乡镇要确实落实好属地责任,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排查养老服务机构的各类安全隐患,督促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级各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好整改工作,夯实基础安全。
在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中,要加大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力度。涉及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等问题,积极谋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养老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并对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增强改革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时效性,确保改革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区级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服务运营、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支持和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清单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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