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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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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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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答:
问:农村宅基地房屋作为住所时,“利害关系人同意”具体指哪些人?是否需要书面同意材料?
答:农村宅基地房屋作为住所时,相关“利害关系人”一般指宅基地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宅基地所有权人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规定:“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因此,经营主体在办理住所登记时仅需提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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