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处置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40008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4〕142号
成文日期:
2024-11-18
发布日期:
2024-1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崇明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方案》(经区府办函告同意)管理要求,为不断完善崇明区绿色农药源头管控工作,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崇明绿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我委研究制定了《崇明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方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方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崇明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按照《崇明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方案》管理要求,为不断完善绿色农药源头管控体系,扎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崇明绿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美好生活为着力点,以节本增效、全面回收、科学处置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崇明区绿色补贴农药供应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规范回收处置,深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崇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满足我区绿色农业生产需求,整合区供销社在农资统供统销方面的优势资源,增强农药使用者环保意识,构建全域“销售一个、回收一个、处置一个”的规范体系,明确绿色补贴农药和其他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不同回收路径,进一步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水平,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确保回收处置率100%。
三、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一)责任分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区供销社作为回收单位,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实现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全覆盖。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和对接处置等相关工作,并做好回收处置台账。由区供销社应用上海市农药数字化管理系统,在落实绿色农药销配(线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等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经费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加强回收宣传指导,督促农药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回收义务,按规范路径全量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指导村级回收员做好回收台账,回收台账应由产生包装废弃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盖章(散户签字)确认后,再由主体所辖村委会加盖公章审核后,随包装废弃物一并交至回收点。各乡镇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要确保回收率100%。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农药使用者应履行回收义务,及时规范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按规定路径全量交回,不得随意丢弃。未将绿色农药包装废弃物足量交回的,按比例扣减下年度绿色农药补贴限额。对情节严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取消相关农业项目、农业补贴的申报资格。
(二)规范回收处置要求
1.完善回收处置网点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区供销社及相关乡镇合理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和贮存点,回收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集中贮存点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包括以下网点:
(1)绿色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16个,设立在绿色农资门店内。享受绿色补贴农药的主体,应履行回收义务,按照“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加大回收网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宣传力度。
(2)其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27个。农药经营者、使用者可通过村级回收员或自行,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量交回至回收点。
2.加强规范回收处置督导
(1)落实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区农业农村委结合区供销社汇总统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情况,定期向乡镇通报落实进度,并作为乡镇考核及相应农业主体申报相关项目、补贴的评价依据。
(2)加强村级回收员日常管理。各乡镇应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村级回收员的政策宣传与人员管理,鼓励乡镇结合区域实际创新回收方式,落实属地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措施。乡镇应结合通报情况及时调整相应人员。
(3)落实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回收义务。确保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绿色农资门店,交回量应与领用补贴农药的量相匹配,交回情况将作为下年度绿色农药补贴限额审核依据。同时,对情节严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取消相关农业项目、农业补贴的申报资格。
3.规范转运处置措施
区供销社应加强中转运输管理,提升转运水平,及时转运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并按要求对接具备资质的处置单位开展无害化处置。在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三)资金安排与拨付
区农业农村委与区供销社分年度签订委托合同,区供销社制定年度工作和资金使用计划,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年度预算资金,按照“预拨+清算”的方式进行资金拨付,剩余部分按审计结果清算拨付。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包括运行管理费(监管车辆的汽油、保险、维修费用等,统计资料费用,仓库租金,中转运输费,管理费)、回收点管理费(村回收员管理费,回收网点工作人员补贴费,回收网点维修费用)、处置费用(专业处置费,处置运输费,打包费,包装吨袋费)以及回收处置工作涉及的其他费用(维修改造、购买设备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规范回收和处置秩序,确保回收处置方案落到实处,不断增强农业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
(二)强化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
树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理念,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危险性和安全处置重要性的宣传,引导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积极主动回收,按照规范路径交回处置。经营绿色补贴农药的门店要落实好补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强回收宣传,并做好相关台账。
(三)实施长效管理,落实监管制度
区供销社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规范落实分类回收包装废弃物的工作措施。区农业农村委对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园区)落实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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