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崇明区
社会办训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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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6887273111202400010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体〔2024〕23号

  • 成文日期:

    2024-08-13

  • 发布日期:

    2024-09-09

各社会办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体育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进一步提高办训效益,推进本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现将《崇明区社会办训机构扶持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崇明区社会办训机构扶持办法

   2.崇明区社会办训机构评分标准

   3.崇明区社会办训机构扶持经费申报表

 

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1

 

崇明区社会办训机构扶持办法

 

为充分发挥崇明社会力量优势,拓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配置”的办训模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体青字〔2021〕1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上海竞技体育发展新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13号)精神,推进社会力量办训布局,提高办训效益,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对象

在本区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开展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训练工作的社会机构。社会机构应具备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或已向相关部门递交办学许可相关材料且事项正在受理的。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银行账户,能够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

2.原则上配备有3名及以上专职教练员,教练员应具有以下证书之一: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体育类教师资格证;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本市单项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人群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或者本市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3.具有符合训练项目要求的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租赁或合作使用体育场(馆)的,须有自申报(检查)之日起3年及以上的协议合同。

4.具有相对固定的青少年训练队伍,教练员与运动员配比科学合理,培养的青少年运动员须在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青训中心)注册。

5.具有青少年体育训练发展规划和各类保障制度。

三、扶持项目与经费用途

(一)扶持项目

游泳(游泳、马拉松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拳击、皮划艇(静水、激流回旋)、自行车(公路、场地、山地、自由式小轮车、竞速小轮车)、马术(三项赛、盛装舞步、场地障碍)、击剑、足球、高尔夫球、体操(体操、蹦床、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橄榄球(7人制橄榄球)、帆船、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自由式、古典式)、霹雳舞、滑板、攀岩、冲浪、棒垒球、武术。

(二)扶持经费用途

专项扶持经费主要用于教练员聘任、培训,运动员集训、参赛、办赛,训练场地、器材及设施设备等方面。

四、申报方法及程序

1.申报自评:每年9月底,各社会机构将《崇明区社会办训机构评分表》和《崇明区社会办训机构扶持经费申报表》提交区体育局竞技训练科。

2.考核审定:区体育行政部门将结合社会办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对各社会办训机构的申报内容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初审结果汇总后,报区体育局党组会议审定。

3.核拨经费。根据区体育局党组会议决议,于每年11月底前将扶持经费发放各社会办训机构。



附件2

崇明区社会单位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总分40分)

(一)常规管理(6分)

1.运动员管理:重点运动员档案和跟踪管理记录1分;

2.教练员管理:教练员聘任及考核制度1分;

3.经费管理:专项经费预算和实际使用决算1分;

4.其他管理:人员组织架构1分;规章管理制度1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1分。

(二)场地设施设备(8分)

1.具有保证所开设项目20人及以上所需训练的标准场(馆、房)4分;

2.辅助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训练器材完整2分;

3.场租合同自申报(检查)之日起2年及以上的2分,1年以下1分。

(三)专职人员配备(8分)

1.专职教练员3人及以上7分,2人5分,1人及以下不得分;

2.专职管理人员1人及以上1分。

说明:“专职教练员、管理人员”是指该社会机构聘用,发放薪酬并缴纳社保,或符合国家企事业单位外聘、外籍教练等相关规定的人员。

(四)运动员注册人数(8分)

1.青少年运动员个人项目注册人数20人(集体球类项目40人)及以上8分;

2.青少年运动员个人项目注册人数10~19人(集体球类项目20~39人)6分;

3.青少年运动员个人项目注册人数6~9人(集体球类项目10~19人)4分。

说明:认定的运动员为该社会机构单独或与区体育行政部门双重注册成功,且其带训教练员为该社会机构聘任。

(五)教练员与运动员配比(8分)

1.个人项目每名教练员与运动员之比1:8及以上;集体项目教练员与运动员之比1:12及以上8分;

2.个人项目每名教练员与运动员之比低于1:8;集体项目教练员与运动员之比低于1:12得4分。

注:此条目计算注册运动员(已注册在体育系统编制教练员名下的运动员除外),专职教练员至少2人,否则不得分。

(六)教练员培训次数(2分)

1.带队教练员每年至少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培训1次2分;

2.带队教练员每年至少参加区级培训1次1分。

说明:教练员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对象的培训通知、教练员听课笔记、学习小结及考核结果或结业证书等能够证明参加培训的原始资料。

二、人才质量(总分60分)

(一)人才输送(30分)

社会办训机构直接向一线运动队(含职业体育俱乐部)输送1人及以上30分,间接输送1人及以上15分;向市属二线运动队输送1人8分,累计不超过24分;向区属二线运动队输送1人5分,累计不超过15分;向区级体校输送1人1分,累计不超过3分。

说明:①认定输送至一、二线运动员以上海市体育局相关批复为准,输送至本区体育学校附情况说明;②输送至市、区二线单位以及本区体校分数可累计,总分不超过30分。

(二)比赛成绩(30分)

1.全国青少年最高级比赛(30分)

取得前八名分别得30分、28分、26分、24分、22分、20分、18分、16分。

说明:凡社会办训机构有1名运动员参赛的,分值以相应名次分的1/2计;若为集体球类项目,分值以相应名次分的1/4计,累计积分不超过30分。

2.市级青少年最高级比赛15分

取得前八名分别得15分、13分、11分、9分、7分、5分、3分、1分。

说明:凡社会办训机构有1名运动员参赛的,分值以相应名次分的1/2计;若为集体球类项目,分值以相应名次分的1/4计,累计积分不超过15分。

3.市级青少年非最高级别比赛5分

取得前3名,分别得5分、3分、1分。

说明:市级青少年非最高级别比赛是指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竞赛计划内非最高级别赛事。凡社会办训机构有1名运动员参赛的,分值以相应名次分的1/2计,若为集体球类项目,分值以相应名次分的1/4计,累计积分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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