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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处置海洋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30011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减灾救灾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3〕29号
成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上海市崇明区处置海洋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崇明区处置海洋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评估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指挥机构
3.4 工作机构
3.5 成员单位及职责
3.6 咨询专家库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与通报
4.2 预警级别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事件分级
5.2 信息报告与通报
5.3 先期处置
5.4 应急响应
5.5 应急处置
5.6 应急终止
5.7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6.3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与设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人员与经费保障
7.4 技术与宣传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修订
8.5 预案实施
附件
1.术语解释
2.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海洋灾害预警及事件标准
4.崇明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影响本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咸潮和赤潮等海洋灾害,进一步提高本区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响应机制,最大程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城乡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海洋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及管辖海域范围内,以及发生在本区管辖海域外可能影响本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咸潮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台风引起的风暴潮和海浪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按《上海市崇明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实施。本区行政区及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灾害引起的海上搜救行动,按《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协同,整合资源;江海联动,陆海统筹;科学处置,快速应对。
2 风险评估
崇明区位于长江入海口,每年不同程度地遭受风暴潮、海浪和咸潮的袭击,也面临海啸和赤潮灾害的风险。台风带来的风暴潮、海浪是影响本区的主要海洋灾害。咸潮严重入侵时,对长江口饮用水水源地原水供应产生严重影响。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负责本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 办事机构
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区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共同承担,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3.3 指挥机构
收到市海洋局发布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视情成立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领导担任总指挥,实施对本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局。
3.4 工作机构
区海洋局是本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承担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本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5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包括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驻沪部队等(成员单位名录及职责见附件2)。
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力量还包括各基层应急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以投入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等。
3.6 咨询专家库
区海洋局负责组建处置海洋灾害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海洋、水务、气象、海事、地震、海上搜救、医疗、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区海洋局负责咨询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与通报
气象、地震、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台风、震情、海上船舶污染、环境污染等监测工作,并将海洋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通报区海洋局及有关成员单位。
4.2 预警级别
根据海洋灾害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风暴潮、海浪、海啸、咸潮灾害预警标准从低到高分为四级,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赤潮灾害无预警级别(海洋灾害预警标准见附件3)。
4.3 预警发布
区海洋局转发市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咸潮灾害预警信息,视海洋灾害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和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4.4 预警响应
4.4.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4.4.2 区海洋局和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成员单位注意接收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视情及时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加强与市海洋局、市级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的联络和信息沟通;
(2)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
(3)组织转移有受灾风险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海洋灾害事件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5.1.1 一般(Ⅳ级)海洋灾害事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一般(Ⅳ级)海洋灾害事件:
(1)堡镇站潮位达到蓝色预警级别;
(2)近岸海域海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3)长江口水源地取水口咸潮达到蓝色预警级别。
5.1.2 较大(Ⅲ级)海洋灾害事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较大(Ⅲ级)海洋灾害事件:
(1)堡镇站潮位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2)近岸海域海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3)长江口水源地取水口咸潮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本区海域发生Ⅲ级赤潮灾害。
5.1.3 重大(Ⅱ级)海洋灾害事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重大(Ⅱ级)海洋灾害事件:
(1)堡镇站潮位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2)近岸海域海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长江口水源地取水口咸潮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5)本区海域发生Ⅱ级赤潮灾害。
5.1.4 特别重大(Ⅰ级)海洋灾害事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Ⅰ级)海洋灾害事件:
(1)堡镇站潮位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2)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级别;
(3)长江口水源地取水口咸潮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4)本区海域发生I级赤潮灾害。
5.2 信息报告与通报
5.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区海洋局报告。
(1)风暴潮、海浪、海啸等致人员或船舶遇险、设施受损;
(2)咸潮入侵或海水倒灌;
(3)赤潮发生;
(4)应当报告的其他相关情形。
5.2.2 海洋灾情信息报告应当尽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1)海洋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求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人数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设施的概况、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灾情发生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能见度、流向、流速、潮位、水温、浪高、盐度、藻种等;
(5)其他灾情信息。
5.2.3 区海洋局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洋灾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分析与核实。
5.2.4 区海洋局核实确认海洋灾情后,应当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和海洋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初步确定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不同灾害等级,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海洋局。发生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
5.3 先期处置
5.3.1 相关单位的先期处置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是先期处置的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海洋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区海洋局报告。
5.3.2 区海洋局的先期处置
区海洋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实施海洋灾情监视监测工作;
(2)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根据先期处置和现场情况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5.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等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当海洋灾害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发生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4.1 IV、Ⅲ级应急响应
收到市海洋局发布一般、较大海洋灾害事件预警信息,区海洋局视情启动IV、Ⅲ级响应,并向市海洋局、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由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2 Ⅱ、I级应急响应
收到市海洋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预警信息,成立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启动Ⅱ、I级级响应,同时向市海洋应急指挥部或市海洋局、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由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必要时,由区领导担任总指挥。
5.5 应急处置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海洋局牵头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5.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区海洋局及时转发风暴潮、海浪灾害警报,加强重要海堤的巡查与监测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滚动播发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2)可能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的海域和近岸区域,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防汛指挥部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相关乡镇政府和单位负责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群众提前安全转移,必要时,可采取停课、停工、停运、停航、停园、停业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委确保海上船舶及人员安全,必要时组织船舶回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
(4)海浪灾害导致人员或船只遇险时,崇明海事局、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立即组织、指挥和协调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5)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区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6)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5.2 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区海洋局及时转发海啸灾害警报,开展海啸影响分析,并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滚动播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2)可能受海啸严重影响的海域和近岸区域,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相关乡镇政府和单位负责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海啸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应急部署,安全转移海上船舶,关闭相关地区旅游景点,督促沿海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区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5)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5.3 咸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区海洋局组织协调原水应急调度、水质监测和相关水闸应急调度,控制咸潮影响范围。负责优化调整地表水取水和节约用水,处置本区供水行业突发事件,协调供水应急调度工作。
(2)生态城建集团等负责供水保障的单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位、水量和水质的监测,优化供水调度,强化净水工艺措施,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测,必要地实施水源切换,保障相关区域居民安全用水。
(3)区经委密切关注咸潮变化趋势,做好最不利条件下生活必需物资市场供应的各项准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生活必需物资的准备、生产、配送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充足。
(4)区消防救援支队视情配合相关乡镇政府做好停水地区居民应急供水。
(5)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5.4 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区海洋局组织协调原水应急调度、水质监测和相关水闸应急调度,并通报农业、卫生等部门。
(2)区农业农村委及时收集、核实、提供发生赤潮海域内的渔业生产情况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水产品质量检测和流通环节监管等其他应对工作。
(3)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害期间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及时报送收治入院人数。
(4)区文化旅游局指导、协调、督促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景点等,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及时收集、核实、提供各滨海旅游景点损失情况。
(5)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估后可以终止应急行动:
(1)当海洋灾害应急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2)海洋灾害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海洋灾害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灾害处置情况,IV级或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由区海洋局适时终止,并向市海洋局报告。Ⅱ级或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由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适时终止,并向市海洋应急指挥部或市海洋局报告。
5.7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7.1 —般或较大海洋灾害应急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市海洋局提供的口径,由区海洋局负责发布。
5.7.2 重大或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应急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海洋局提供发布口径,区政府宣传部门予以配合。
5.7.3 在应对海洋灾害应急事件期间,区海洋局协调相关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资源,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回应舆情舆论和社会关切,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处置
由区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委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遭受海洋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2 调查评估
IV级或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受灾乡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委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并报送灾情,调查成果报区海洋局备案;Ⅱ级或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应急局、区海洋局会同受灾乡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委及有关单位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并报送灾情。
6.3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因海洋灾害事件受损的桥梁、码头、航道、助导航、海洋监测站等设施,其所属相关单位、部门应当组织尽快修复,恢复功能。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与设备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坚持专业储备和市场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保障相关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需要。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海洋局和各成员单位配备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的相关通信设备,相关责任单位积极落实信息数据的支持和共享。
7.3 人员与经费保障
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并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落实工作经费。
7.4 技术与宣传保障
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救灾的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及时转发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海洋灾害应对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处置海洋灾害的行动依据。区海洋局负责将本预案向市海洋局和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报备。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海洋局备案。
8.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海洋灾害应急演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进行预案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海洋局会同有关单位承担。
8.4 预案修订
区海洋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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