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3-1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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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30002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3〕5号

  • 成文日期:

    2023-02-20

  • 发布日期:

    2023-0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区规划资源局是本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业务管理、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料汇总等工作。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块情况的调查摸底,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主要针对养殖水面、历年耕地外的其他地类(林地、园地等)、未利用地等,被整理复垦后可形成新增耕地面积,产生新增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对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地类现状、权属界限等要与自然资源部确定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地类、现状、面积等一致。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中涉及现状河道,应按规定办理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并规避规划河道蓝线。

第四条  立项申报和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规划资源局下达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结合各自情况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地块、区域范围等,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规划资源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立项申报前,各乡镇应就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征询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意见,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立项批复。

第五条  项目实施

经区规划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地乡镇按照本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作流程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及新增耕地确认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实施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规划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规划资源局应及时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后,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规划资源局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开展新增耕地验收确认,验收完成后,区规划资源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管理承诺书,并将地块交由区农业农村委作为耕地进行管理。

鼓励新增耕地集中连片。对新增耕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土地,应预留好必要的沟渠和耕作道路空间;对超过300亩以上的区域,在调入永久基本农田时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一般农用地,用于设施农用地所需,并且征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当年度在此区域占用的一般耕地无需进出平衡,但不再享受对应的资金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贴资金来源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部分,由区财政局统筹落实。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确认面积以区规划资源局核发的验收批复为准,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提高乡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其中可计入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的面积,资金补贴调整为6万元/亩。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可产生其他新增耕地面积但不产生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资金补贴为1.5万元/亩。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贴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乡镇要切实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合理规范。

第八条  新增耕地管理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经区规划资源局确认的新增耕地,由所在地乡镇按照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利用和管理。

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应及时做好地类变更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及时反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情况。

第九条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新增耕地指标由区规划资源局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其他

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12月25日印发的《关于崇明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09〕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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