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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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30002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3〕2号

  • 成文日期:

    2023-01-04

  • 发布日期:

    2023-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13

(此件公开发布)


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崇明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机制,迅速、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以下简称“海上搜救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海上与内河搜救指挥体系合署运行实施方案》以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明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下简称责任区,具体范围见附件3)内的海上搜救行动;发生在崇明区内河水域的,根据《上海市海上与内河搜救指挥体系合署运行实施方案》执行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发生在责任区之外的,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搜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减少损失。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崇明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是区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共同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2.3  指挥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以下简称“崇明分中心”)是本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崇明分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崇明海事局局长、区交通委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崇明海事局局长任崇明分中心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4  工作机构

崇明分中心办公室设在崇明海事局,承担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崇明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崇明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区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5  崇明分中心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市、区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行动;根据海上搜救行动需要指定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3)编制海上搜救预算,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合理使用;

(4)建立与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海上搜救应急信息互通机制;必要时,协调区应急联动中心配合支援;

(5)制订海上突发事件善后方案并做好相关工作;

(6)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

(7)组织开展海上搜救演练及相关培训;开展海上搜救新技术研究和新装备应用;

(8)加强与其他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开展崇明三岛及附近水域搜救合作;

(9)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10)落实区委、区政府、区交委和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中央驻崇单位及驻崇部队等。(成员单位名录及职责见附件2)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以投入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与航空器。

2.7  咨询专家库

崇明分中心负责组建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海上搜救、海上溢油应急、危险化学品处置、航海、航空、消防、医疗、气象、海洋环境、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崇明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咨询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崇明分中心根据海上搜救行动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等。

专家可根据需要参与本区水上搜救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关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专家参与相关决策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的劳务报酬纳入区搜救经费,由崇明分中心办公室按规定支付。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辨识

崇明分中心从险情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以及人、机、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对责任区重点对象、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气象海况等方面存在的海上交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结果应形成风险清单。

3.2  风险评估和防控

崇明分中心运用各类科学方法,根据影响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对海上交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级,通常可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

崇明分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或应急预案。必要时通报崇明分中心有关成员单位。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台风、大风、能见度不良、海浪、海啸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崇明分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

4.2  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及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4.2.1  蓝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2)受热带气旋、大风、冷锋等影响,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达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  黄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受热带气旋、大风、冷锋等影响,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达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3  橙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200米;

(2)受热带气旋、大风、冷锋等影响,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达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4  红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米;

(2)受热带气旋、大风、冷锋等影响,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达到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3  预警发布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崇明分中心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4.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崇明分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按职责组织转移船舶和设施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  应急救援与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立即向崇明分中心报告:

(1)海上人命遇险;

(2)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

(3)船舶污染水域;

(4)发生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5.1.2  海上险情报告应当尽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1)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求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姓名、国籍、联系方式、人数及其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概况、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船舶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装载情况;

(5)险情发生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能见度、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6)船舶或航空器溢油信息;

(7)能反应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内外部结构的照片、视频,以及其他险情信息。

5.1.3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及时与遇险方联系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崇明分中心。

5.1.4  崇明分中心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与核实。公安、海警、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人员身份等相关信息。

5.1.5  崇明分中心核实确认海上险情后,应当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和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附件1),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不同的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通报,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海上搜救中心。

5.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并立即向崇明分中心报告。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

5.3  应急响应

崇明分中心应当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当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发生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件,崇明分中心及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若涉及人员伤亡、失踪等情况,应立即向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并启动Ⅳ级响应,由崇明分中心办公室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3.2  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件,崇明分中心及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若涉及人员伤亡、失踪等情况,应立即向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并启动III级响应,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授权,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件,崇明分中心及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启动Ⅱ级响应。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救援处置。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3.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崇明分中心及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启动Ⅰ级响应。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救援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4  指挥协调

5.4.1  组织指挥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接受崇明分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赶赴险情现场,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海上突发事件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崇明分中心统一指挥协调。

5.4.2  现场指挥

海上搜救行动开始后,崇明分中心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任务的搜救船舶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现场指挥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执行崇明分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开展处置行动,做好现场安全警戒;

(2)保持与崇明分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搜救动态情况;

(3)安排人员收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

(4)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终(中)止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5.4.3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崇明分中心的指令,尽快抵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2)向崇明分中心报告本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抵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5.5  应急处置

5.5.1  应急处置措施

崇明分中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等,执行应急任务;

(4)掌握事发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搜救;

(5)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崇明分中心与海上搜救应急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6)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

(7)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及协调发布航行通(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踪搜救行动进展,查明险情因素,控制危险源,根据实际需要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及时分析评估搜救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完善;

(10)对于因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安全措施。

5.5.2  搜救行动中止和恢复

受气象、水文、海况、技术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开展现场海上搜救行动的,或者继续搜救可能严重危及搜救人员、船舶、飞机、设施等自身安全的,崇明分中心可以决定中止现场海上搜救行动,并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客观因素影响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现场海上搜救行动。

5.5.3  搜救行动终止

海上搜救行动已经获得成功或者海上险情已经不复存在的,可以直接终止海上搜救行动,并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崇明分中心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止海上搜救行动,并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1)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经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均已经使用;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水文、海况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

(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5.5.4  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崇明分中心作出,并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和专业判断,向崇明分中心提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海上搜救行动的建议。

未经崇明分中心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

5.6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6.1  一般或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崇明分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

5.6.2  重大或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崇明分中心协助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发布口径,区政府宣传部门予以配合。

5.6.3  在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期间,崇明分中心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资源,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回应舆情舆论和社会关切,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6  后期处置

6.1  获救人员安置

获救人员一般由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负责安置。必要时,区应急、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临时安置。

6.2  遇难人员处置

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置遇难者遗体,区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证明。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区公安部门根据相关单位、个人的委托进行检验。

6.3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残骸打捞

现场处置后需要对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进行打捞的,可由崇明分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打捞。

6.4  设施修复

对于因海上突发事件受损的桥梁、码头、航道、助导航设施等公共设施,相关单位、部门应当组织尽快修复,恢复功能。

6.5  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

崇明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崇明分中心对搜救行动进行安全防护工作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搜救行动,应当做好搜救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7.2  应急资源保障

崇明分中心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资源库,主要包括崇明海事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崇明海警局、长江航运公安上海分局(崇明派出所、长兴派出所)、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所属船舶、设施和民用航空器,以及其他可以用于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和民用航空器。

7.3  信息系统保障

崇明分中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成员单位间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共享、高效联动,相关成员单位积极提供信息数据支持。

7.4  通信保障

崇明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须配备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设备,使用崇明分中心指定的搜救行动通信方式。

7.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救治机构对伤病员进行全力救治,并根据需要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和指导。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医疗救治。

7.6  治安保障

海警、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责任区事发海域及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7.7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将海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崇明分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7.8  队伍保障

崇明分中心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救综合应急演习演练,提升海上搜救应急综合处置能力。针对性开展专项演练,提高海上搜救应急力量的实战能力。

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间相互开放共享培训和训练的场地、师资等资源。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成员单位相关一线人员专业培训、训练和交流的力度。

崇明分中心开展与海上搜救志愿者交流合作,拓展参与海上搜救实战的深度和广度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行动依据。崇明分中心负责将本预案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部门预案。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部门预案、海上搜救支持方案,应当报崇明分中心备案。

8.2  预案演练

海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本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预案修订

崇明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崇明海事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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