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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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30002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01-04

  • 发布日期:

    2023-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13 

(此件公开发布)


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以及《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以下简称“崇明分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行动。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崇明海域外,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崇明海域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社会参与、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是区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共同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2.3  指挥机构

崇明分中心是本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崇明海事局局长、区交通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崇明海事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4  工作机构

崇明分中心办公室设在崇明海事局,承担崇明分中心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办公室主任由崇明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区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5  崇明分中心主要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执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责任区内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3)负责责任区内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力量调查、统计、核实和上报工作。

(4)建立与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信息互通机制;

(5)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后评估;

(6)组织开展海上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海上船舶污染应急新技术研究和新装备应用;

(7)加强与其他搜救机构的联系,开展长三角区域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合作;

(8)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包括本区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有关中央驻崇单位及驻崇部队等。(成员单位名录及职责见附录2)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以投入处置行动的船舶、飞机、清污设备和器材。

2.7  咨询专家库

崇明分中心依托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咨询专家库,组建本中心咨询专家库,崇明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咨询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崇明分中心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为应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等。

专家可根据需要参与崇明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关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专家参与相关决策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的劳务报酬纳入区搜救经费,由崇明分中心办公室按规定支付。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辨识

崇明分中心从责任区险情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以及人、机、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对责任区内重点对象、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气象海况等方面存在的海上船舶污染风险进行辨识。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结果应形成风险清单。

3.2  风险评估和防控

崇明分中心运用各类科学方法,根据影响发生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对海上船舶污染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级,通常可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等四个等级。

崇明分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必要时通报崇明分中心有关成员单位。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及时通报崇明分中心及其有关成员单位。

4.2  预警发布

气象、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由崇明分中心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提示信息。

4.3  预警响应

4.3.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和提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4.3.2  进入预警期后,崇明分中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开展污染物监视监测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物资及设备;

(5)做好事故现场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立即向崇明分中心报告: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

(2)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可能造成污染;

(3)发现海上存在油类等污染物;

(4)应当报告的其他相关情形。

5.1.2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船名、国籍、呼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载物品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需求;

(8)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9)其他相关信息。

5.1.3  崇明分中心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上污染险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分析核实。

5.1.4  崇明分中心核实确认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后,应当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附件1),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不同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属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船舶油污事故以及经核实分析可能发生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必须立即报告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海上搜救部门。

5.2  先期处置

5.2.1  事故船舶的先期处置

事故船舶和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计划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行动,并立即向崇明分中心报告。
    5.2.2  崇明分中心的先期处置

崇明分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包括:

(1)调派巡逻船艇、飞机实施事故现场警戒、水上交通管制与污染监视监测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初步预测并报告事故进一步发展趋势;

(3)督促事故船舶立即按照船上相关应急计划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根据先期处置和现场情况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5.3  分级响应

崇明分中心应当根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启动或报请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当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对于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3.1  Ⅳ、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溢油量10吨以下的一般事故,崇明分中心应当及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告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由崇明分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溢油量10吨及以上的一般事故或较大事故,崇明分中心应当报请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及时启动Ⅳ级或Ⅲ级响应,同步报告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5.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崇明分中心应当报请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及时启动Ⅱ级响应,同步报告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反应行动。

5.3.3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崇明分中心应当报请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同步报告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反应行动。

5.3.4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响应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属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崇明分中心做好相应现场处置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5.4  指挥协调

5.4.1  组织指挥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接受崇明分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赶赴现场,尽力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4.2  现场指挥

应急处置行动开始后,崇明分中心根据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应急处置行动的清污船舶的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现场指挥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执行崇明分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清污力量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保持与崇明分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动态情况;

(3)根据崇明分中心调派清污力量情况,协助完成行政强制代履行等调派手续;

(4)组织收集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行动报表等证据材料;

(5)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和应急处置行动终(中)止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5.4.3  海上清污力量

海上清污力量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与事故船舶的协议约定或崇明分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向崇明分中心报告本清污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抵达事故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5.5  应急处置

5.5.1  应急处置措施

崇明分中心根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清污力量和设备、器材等,执行应急任务;

(4)掌握事故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应急处置;

(5)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崇明分中心与各应急清污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

(7)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须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及时协调发布航行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踪应急处置行动进展,查明污染因素,控制和消除污染源,及时分析评估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并进行调整完善;

(10)对于可能受船舶污染事故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措施;

(11)组织开展污染物监视监测和扩散漂移轨迹预测,必要时,请求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援助;

(12)污染可能登岸或影响崇明内河水域、周边区域的,及时通报区有关单位、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周边省市海上搜救中心。

5.5.2  应急处置行动中止和恢复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继续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或者继续开展可能严重危及应急人员、船舶、飞机、设备等自身安全的,崇明分中心可以决定中止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并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客观因素影响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5.5.3  应急处置行动终止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崇明分中心可决定终止应急处置行动,并报上海海上搜救分中心:

(1)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或彻底消除;

(2)水面污染物已清除完毕,或者已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污染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威胁已排除。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属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决定终止应急处置行动。

5.6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6.1  一般或较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崇明分中心报经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发布。

5.6.2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属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信息发布工作,崇明分中心按照国务院或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以及上海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配合执行。

5.6.3  在应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期间,崇明分中心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资源,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舆情舆论和回应社会关切,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6  后期处置

6.1  污染损害赔偿

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做好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和索赔工作。

6.2  回收污染物处置

回收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6.3  恢复与重建

受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如助航设施、码头、饮用水取水口、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滩涂湿地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遭受的污染影响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由崇明分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制订恢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崇明分中心对应急处置行动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要做好应急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7.2  应急资源保障

崇明分中心建立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分中心成员单位和应急保障单位所属的船舶、飞机、清污设备和器材等数据。

7.3  信息系统保障

崇明分中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成员单位间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共享、高效联动,相关成员单位积极提供信息数据支持,共同建设信息聚汇、高度集成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平台。

7.4  通信保障

明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配备保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通信设备,使用崇明分中心指定的搜救行动通信方式。

7.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和指导。必要时,派出医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医疗救治。

7.6  治安保障

公安、海警部门负责维护责任区内事故现场海域及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7.7  经费保障

7.7.1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海上搜救机构高效有序运行。

7.7.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其保险人承担;符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应急处置费用,可向基金申请补偿;对无法通过保险和基金渠道解决的应急处置费用,按照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7.8  队伍保障

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间相互开放共享培训和训练的场地、师资等资源。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成员单位相关一线人员专业培训、训练和交流的力度。

崇明分中心鼓励引导社会专业清污队伍有序和健康发展,督促社会专业清污队伍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应急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处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行动依据。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部门预案。

崇明分中心负责将本预案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部门预案、支持方案的,应当报崇明分中心备案。

8.2  预案演练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进行演练。本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预案修订

崇明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崇明海事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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