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MB2F3124212022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医保规〔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12-01
发布日期:
2022-1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减轻高龄老人参保负担,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特制订本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中,年满70周岁,在本区居住、生活满10年的崇明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
二、补贴标准
上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四、补贴方式
本区高龄老人参保补贴试行“免申即享”。
(一)参保补贴对象确认
每年1月份,首次符合参保补贴条件人员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确认接受参保补贴“免申即享”服务。
1.《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确认表》(详见附件1);
2.参保补贴对象户口簿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3.参保补贴对象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保补贴审核汇总
受理中心负责对首次符合参保补贴条件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按照“先参保、再补贴”的原则,核查首次符合参保补贴条件人员和历年已享受参保补贴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并核定补贴金额,编制《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核表》(详见附件3),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
(三)参保补贴资金发放
经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后,由乡镇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参保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应及时汇总各乡镇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并上报区财政局。
五、其他
(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中,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老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由政府给予补贴。
(二)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本实施办法由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确认表
2.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
3.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核表
附件1
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确认表
人员类别 | □农业户口 □非农户口 □其他(请说明)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所属乡镇 | 户籍地址 | 联系电话 | |||||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区 | |||||||
开户行 | 银行卡号 | ||||||
本人承诺 1.以上表格内所填信息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后果自负。 2.同意接受参保补贴“免申即享”服务。 参保补贴对象(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复审意见: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为本人自愿填报,参保补贴对象在“本人承诺”栏签字确认。不会书写的,由他人代填,并按本人手指印予以确认。
2.参保补贴对象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本表一式二份,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参保补贴所属年份 | 个人实际缴费金额 | 补贴金额 | 申请人银行卡信息 | 是否首次享受(是/否) | |
开户行 | 卡号 | |||||||
本页小计 | 金额小计: | 大写: | ||||||
本期合计 | 金额小计: | 大写: | ||||||
负责人: | 审核人: | 填表人: | 日期: |
注:本表一式二份,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核表
填报单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补贴人数 | ||
补贴金额 | 小写金额: | |
大写金额: | ||
填报单位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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