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崇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8-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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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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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9

一、《指导意见》制定背景

一是区农业农村委今年上半年对本区各乡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形成《关于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情况的报告》提交李书记、缪区长两位区主要领导审阅,李书记要求研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是《崇明县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崇农发〔2016〕206号)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底,需要制定新的文件。

三是2016年以来,围绕集体资产方面,市级先后出台《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一系列新的政策与文件,结合我区在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指导意见》。

四是向区委组织部、区规划资源局等8个委局和16个乡镇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归纳完善。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六个方面

18项内容

政策修订前后对比

一、资产范围

1.农村集体资产

无变化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镇(乡)经济合作联社”调整为“镇(乡)经济联合社”

二、管理体系

3.区级管理体系

依据《条例》删除原区级管理体系表述,调整区农业农村委、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职责的表述,新增“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4.镇(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名称调整,相关表述发生变化。“镇(乡)经济管理事务中心”调整为“镇(乡)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5.镇(乡)集体经济联合社

(1)删除“镇(乡)集体经济合作联社是镇(乡)集体资产的出资人,履行镇(乡)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

(2)删除“凡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合作联社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新增“乡镇集体经济联合社应履行好相应的管理权责”。

6.乡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无变化

7.村级管理体系

依据《条例》删除原村级管理体系相关表述,新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履行村集体资产的相应管理权责,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三、经营管理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依据《条例》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将“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调整为“经营和管理本组织的集体资产”、“组织经济收入与分配”

9.资产管理

(1)依据《条例》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实行事务分离、分账管理,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不得混淆管理”;

(2)依据《条例》调整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包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监事会监督检查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等”;

(3)依据《若干意见》调整重大事项审核监督流程,增加党员大会审议程序,“对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在提交民主决策前,必须报镇(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预审备案,预审通过后可以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后再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10.资产经营

依据《进一步加强崇明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崇农发〔2020〕5号)文件规定,新增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的签订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经营应当签订区级统一格式的文本合同,合同要素必须填列完整,合同顺序统一编号管理并建立合同台账。由集体经济组织授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订合同,合同正本除双方认为必须的份数外,还须增加2份正本,其中一份交村级财务代理记账中心会计人员入账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另一份报镇(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根据前阶段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情况的实地检查和调研,针对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指导意见,新增:

(1)建立动态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资料的审核登记工作,针对每个地块形成的产权登记记录、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档案资料台账,根据用地减量化等实际变化情况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规范租赁合同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应按照《崇明区关于加强招商统筹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崇府办〔2018〕3 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崇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须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要求确保合同内容完整、要素齐全。(3)规范租赁收入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人员应及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收入进行财务处理并实时更新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信息数据。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如违背合同约定,不按时支付租赁费的,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书或整改通知书,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催收租金并做好催收记录。如有必要,应严格按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4)规范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使用集体土地采取合理的经济补偿,实行经济补偿的原则和范围应依照《关于对历史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经济补偿的意见》(崇府办发〔2004〕51 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土地租赁收入不得全额用于支付土地使用补偿,剩余租赁收入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农村公益性建设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四、产权界定

12.明晰产权

无变化

13.产权界定程序

无变化

五、资产交易

14.交易范围

无变化

15.协议报备

无变化

16.交易程序

无变化

六、责任追究

17.对违反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构成违纪、犯罪的追究

依据《条例》删除原责任追究的表述,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董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农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将农村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出租的;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18.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追究

依据《条例》删除原责任追究的表述,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等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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