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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2001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规〔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7-01
发布日期:
2022-07-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已经二届区委常委会第22次会议及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30日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关于价格补贴系数
本区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补贴系数确定为0.3。
二、关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按照不低于85%的原则,具体比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公布。
三、关于居住困难保障涉及的折算单价
居住困难保障涉及的折算单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地块安置房的价格情况确定,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四、关于套型面积补贴
符合套型面积补贴享受条件的居民户,每证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关于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六、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二)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3个月(含)以内的,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5元计算,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2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
七、关于家用设施移装费
(一)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二)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三)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四)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五)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六)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八、关于按时搬迁奖励费
对按时签约并搬迁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公布。
本补偿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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