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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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MB2F312421202200003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医保规〔2022〕1号

  • 成文日期:

    2022-06-08

  • 发布日期:

    2022-06-08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


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1号)和《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沪崇府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贴,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被征地人员中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享受参保补贴,补贴标准是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的50%。

三、办理流程

(一)遵循“自愿缴费、个人申请、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

(二)本补贴每年办理一次。每年1月份,由申请人向征地时户籍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据;

4.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三)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由乡镇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

(一)补贴资金由区、乡镇按6:4的比例承担,乡镇财政先行垫付,区财政年终结算。

(二)本操作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三)本操作办法由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

2.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

3.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核表


附件1

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所属乡镇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所属年份


个人实际缴费金额


补贴

金额


开户行


银行卡号


本人承诺

以上表格内所填信息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后果自负。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复审意见: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注:

1.本表为本人自愿填报,申请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签字确认。不会书写的,由他人代填,并按本人手指印予以确认。

2.申请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收据及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3.本表一式二份,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崇明区      乡(镇)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










序  号

申请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申请补贴

所属年份

个人实际

缴费金额

补贴

金额

申请人银行卡信息

备注

开户行

卡号















































本页小计


金额小计:

大写:

本期合计


金额小计:

大写: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日期:


注:本表一式二份,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核

填报单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补贴人数


补贴金额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填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审核意见: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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