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委关于印发《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期至2022.1.1-2025.12.31】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区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经规〔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8月18日第9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8月23日第167次区委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区“十四五”期间生态市集建设,进一步改善全区集贸市场的生态布局规划,提升服务社会功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打造符合生态岛发展定位的集贸市场工作要求,结合本区生态市集先行先试以来的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利用乡镇财政资金或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生态市集项目,并通过星级达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支持标准)
以项目审价报告中乡镇人民政府投资总额为依据,按照区级联合评审小组评定的生态市集一、二、三星级,分别按照25%、30%、35%比例给予项目建设经费支持。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范围)
计入生态市集项目的资金投入,包含主体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安装和生态技术软硬件投入资金。项目土地出让金不计入本财政支持的投资额度核定范围内。
以菜场功能为主的建筑面积为主体设施,其余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为附属设施。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按不超过1:1的比例列入支持范围。配套业态一般包括早餐店、便民店、维修店等生活性服务设施;生态技术一般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具体参考《崇明区生态市集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四条 (支持要求)
申请本政策支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或改建生态市集的项目应按照程序报批,且项目自开工起两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二)项目建设应符合《崇明区生态市集建设与管理指南》有关要求和具体标准。
(三)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生态市集项目审价报告。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生态市集项目建设方案报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经委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备;
(二)生态市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运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经委提出支持资金的书面申请;
(三)区经委牵头召集联合评审小组通过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生态市集项目建设星级达标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将支持资金直接划拨到涉及乡镇;
(五)区级及区级以上财力支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生态市集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的投入资金,应合并计算在区财政支持的额度内。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参与生态市集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区联合评审小组的验收评定星级,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予以相应支持。
(二)凡有区、镇二级支持的生态市集建设项目,若5年内调整菜市场经营业态的,须报区经委和区财政局批准同意。
第七条 (附则)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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