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5-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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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100077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发〔2021〕46号

  • 成文日期:

    2021-05-19

  • 发布日期:

    2021-05-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为维护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期间花卉博览会园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1年5月20日0时至2021年7月2日24时期间,在本区(建设公路—北沿公路—林风公路—东风公路)区域内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通过本市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https://gaj.sh.gov.cn/wrj/)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施放、飞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应当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日。

 


2021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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