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10007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府发〔2021〕46号
成文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5-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为维护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期间花卉博览会园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1年5月20日0时至2021年7月2日24时期间,在本区(建设公路—北沿公路—林风公路—东风公路)区域内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通过本市“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https://gaj.sh.gov.cn/wrj/)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施放、飞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应当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日。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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