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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等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2000235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0〕25号
成文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25
各有关部门:
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委、崇明海关等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12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粮食进口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切实保障崇明地区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2号)和质检总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7号)、《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动﹝2010﹞4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粮监﹝2017﹞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中“进口粮食风险管控”考核指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
各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规范粮食调运程序,建立进口粮食疫情防控制度和疫情监测制度,确保制度运行良好,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自查工作
各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认真对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中“进口粮食风险管控”相关考核目标任务及评分标准开展定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重点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检查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调运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向属地海关办理出入库和调运手续,在调运环节是否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建立真实有效的进口粮食流向记录和调运档案。
二是检查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疫情防控制度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进口粮食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加工厂仓库、储备库是否满足相关防疫条件及能力要求。
三是检查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疫情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疫情监测,是否将疫情监测结果及时向属地海关和农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是否配合有关部门控制和处置发现的疫情。
三、做好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相关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认真履行企业作为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全部职责,加强管理,合法经营,密切配合相关机构,确保疫情防控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及时制定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及调控方案,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