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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20002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处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0〕27号
成文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0-12-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掌握本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区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4号)要求,现就本区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普查目的和意义
本次普查活动,是切实提高本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摸清本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本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有利于城市精细化治理,构建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推进“韧性城市”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面把握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对象。本次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风险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二)普查内容。根据上海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全面普查、透彻摸底、深入分析、建章立制”的原则,开展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等风险要素全面调查,突出台风、洪涝等重点隐患调查,查明本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立分类型、分区域的本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配合市级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等。
(三)普查时间。2020年积极做好全面普查准备工作,在充分借鉴徐汇区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
三、切实抓好普查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崇明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局、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普查工作机制、任务分工、落实措施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区政府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二)通力协作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建立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区普查系列成果。在充分考虑普查任务重、时间紧、专业性强、工作力量配置有限等情况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承担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外业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普查工作要求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普查质量核查、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强化成果运用,及时动态更新、共享数据。
(三)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作风纪律。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内部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广泛深入宣传。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并按要求及时发布普查成果,加强社会舆情引导,为顺利开展普查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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