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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崇明生态大道(淡云路-新梅路)新建工程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200006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复〔2020〕30号
成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8
城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崇明生态大道(淡云路-新梅路)新建工程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沪崇城府〔2020〕6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镇拟定的关于《批准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为建设崇明生态大道(淡云路-新梅路)新建工程项目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沪府土〔2018〕667号)批准的崇明生态大道(淡云路-新梅路)新建工程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请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及办理规程,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建设崇明生态大道(淡云路-新梅路)新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后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涉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8〕667号文批准,征收城桥镇侯南村1队农用地12590.6平方米、2队农用地5033.7平方米、3队农用地4301.5平方米、9队农用地322.6平方米;侯南村洪生11队农用地217.8平方米、12队农用地11323.5平方米、13队农用地8751.7平方米、9队农用地2307.5平方米;聚训村12队农用地7634.4平方米、3队农用地897.6平方米、6队农用地7608.7平方米、8队农用地6790.5平方米、9队农用地16533.6平方米;聚训村张港2队农用地11037.6平方米、3队农用地159.2平方米;推虾港村10队农用地111.3平方米、13队农用地44.9平方米、3队农用地5663.6平方米、4队农用地11696.5平方米、5队农用地7959.1平方米、6队农用地5522.6平方米、7队农用地6764平方米;推虾港村竖中10队农用地2429.5平方米、1队农用地4399.1平方米、2队农用地10434.5平方米、8队农用地6031.2平方米、9队农用地2335.9平方米;鳌山村8队农用地4322.2平方米,合计征收农用地163224.9平方米。
(二)办理单位
由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面积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105人(其中:侯南村1队8人、2队4人、3队3人;侯南村洪生12队6人、13队4人、9队2人;聚训村12队4人、3队1人、6队5人、8队4人、9队10人;聚训村张港2队6人;推虾港村3队4人、4队10人、5队5人、6队4人、7队5人;推虾港村竖中10队3人、1队3人、2队8人、8队4人、9队2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本公告公布日期前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三、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公告发布后,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三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本乡镇人民政府,逾期视作同意。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经本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区人社部门核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并组织实施。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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